航空器,除本法有特別規定外,適用民法及其他法律有關動產之規定。
對於民航機器的使用,除了民用航空法有特別規定外,也適用民法及其他法律有關動產的規定。根據民用航空法第18條的規定,航空器的使用需符合相關法律規定,例如航空器的出租使用等,必須依照民法規定進行。
凡屬中華民國國民及政府各級機關,均得依法享有自備航空器之權利。
航空器得為扺押權之標的。 航空器之扺押,準用動產擔保交易法有關動產扺押之規定。
航空器,除本法有特別規定外,適用民法及其他法律有關動產之規定。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原條文第十七條移列。
凡屬中華民國國民及政府各級機關,均得依法享有自備航空器之權利。
航空器得為扺押權之標的。 航空器之扺押,準用動產擔保交易法有關動產扺押之規定。
條次變更。原條文第十七條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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