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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法 第 99-10 條

  1. 1.自然人所有之最大起飛重量二百五十公克以上之遙控無人機及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所有之遙控無人機,應辦理註冊,並將註冊號碼標明於遙控無人機上顯著之處,且一定重量以上遙控無人機飛航應具射頻識別功能。
  2. 2.下列遙控無人機之操作人應經測驗合格,由民航局發給操作證後,始得操作: 一、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所有之遙控無人機。 二、最大起飛重量達一定重量以上之遙控無人機。 三、其他經民航局公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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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民用航空法第99-10條的規定,根據上述情況,遙控無人機應辦理註冊,並將註冊號碼標明於遙控無人機上顯著之處,對於一定重量以上的遙控無人機飛航應具射頻識別功能。此條規定了遙控無人機的註冊和標示以及具備射頻識別功能的要求。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政府機關所有的遙控無人機起飛重量超過250克,則應該辦理註冊並在機體上標明註冊號碼。另外,對於最大起飛重量達到一定重量以上的遙控無人機,操作人員必須通過測驗合格,經民航局發給操作證後才能夠進行操作。 以上解釋所使用的參考資料為中華民國行政院法制局所公布的《民用航空法》中的第99-10條內容。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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