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民用航空法第99-10條的規定,根據上述情況,遙控無人機應辦理註冊,並將註冊號碼標明於遙控無人機上顯著之處,對於一定重量以上的遙控無人機飛航應具射頻識別功能。此條規定了遙控無人機的註冊和標示以及具備射頻識別功能的要求。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政府機關所有的遙控無人機起飛重量超過250克,則應該辦理註冊並在機體上標明註冊號碼。另外,對於最大起飛重量達到一定重量以上的遙控無人機,操作人員必須通過測驗合格,經民航局發給操作證後才能夠進行操作。 以上解釋所使用的參考資料為中華民國行政院法制局所公布的《民用航空法》中的第99-10條內容。
自然人所有之最大起飛重量二百五十公克以上之遙控無人機及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所有之遙控無人機,應辦理註冊,並將註冊號碼標明於遙控無人機上顯著之處,且一定重量以上遙控無人機飛航應具射頻識別功能。 下列遙控無人機之操作人應經測驗合格,由民航局發給操作證後,始得操作: 一、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所有之遙控無人機。 二、最大起飛重量達一定重量以上之遙控無人機。 三、其他經民航局公告者。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有鑒於遙控無人機註冊事宜為後續管理規範之基礎,註冊最低重量與操作風險程度及使用對象有關,配合第九十九條之十四規定自然人僅得在目視範圍內操作遙控無人機,與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經核准後排除操作限制等規劃,並參酌美國聯邦航空總署科學計算對人體產生傷害程度及教育宣導之目的,爰參酌美國聯邦航空法規第四十八編48.15條所訂小型遙控無人機註冊規定,於第一項定明自然人所有之最大起飛重量二百五十公克以上之遙控無人機及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所有之各類遙控無人機均應辦理註冊,並將註冊號碼標明於遙控無人機明顯之位置,始得從事活動;本項所稱之政府機關(構),係指依法行使公權力之中央或地方機關或行政法人。另依據國際民用航空公約,軍事、國防等用途者不受限制。 三、為保障飛航、地面上生命與財產安全及操作人之技能水準,第二項針對系統較為複雜之遙控無人機,定明操作人操作最大起飛重量二萬五千公克以上、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所有之遙控無人機或最大起飛重量一千公克以上不逾二萬五千公克裝置導航設備之遙控無人機,應經測驗合格,發給操作證後,始得操作遙控無人機。
一、本條新增。 二、有鑒於遙控無人機註冊事宜為後續管理規範之基礎,註冊最低重量與操作風險程度及使用對象有關,配合第九十九條之十四規定自然人僅得在目視範圍內操作遙控無人機,與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經核准後排除操作限制等規劃,並參酌美國聯邦航空總署科學計算對人體產生傷害程度及教育宣導之目的,爰參酌美國聯邦航空法規第四十八編48.15條所訂小型遙控無人機註冊規定,於第一項定明自然人所有之最大起飛重量二百五十公克以上之遙控無人機及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所有之各類遙控無人機均應辦理註冊,並將註冊號碼標明於遙控無人機明顯之位置,始得從事活動;本項所稱之政府機關(構),係指依法行使公權力之中央或地方機關或行政法人。另依據國際民用航空公約,軍事、國防等用途者不受限制。 三、為保障飛航、地面上生命與財產安全及操作人之技能水準,第二項針對系統較為複雜之遙控無人機,定明操作人操作最大起飛重量二萬五千公克以上、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所有之遙控無人機或最大起飛重量一千公克以上不逾二萬五千公克裝置導航設備之遙控無人機,應經測驗合格,發給操作證後,始得操作遙控無人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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