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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法 第 99-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遙控無人機設計、製造、改裝,應向民航局申請檢驗,檢驗合格者發給遙控無人機檢驗合格證;其自國外進口者,應經民航局檢驗合格或認可。但因形式構造簡單且經民航局准或公告者,得免經檢驗或認可。
  2. 前項遙控無人機之檢驗基準,由民航局定之。國際間通用技術規範,適於國內採用者,得經民航局核定後採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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