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遙控無人機設計、製造、改裝,應向民航局申請檢驗,檢驗合格者發給遙控無人機檢驗合格證;其自國外進口者,應經民航局檢驗合格或認可。但因形式構造簡單且經民航局核准或公告者,得免經檢驗或認可。 前項遙控無人機之檢驗基準,由民航局定之。國際間通用技術規範,適於國內採用者,得經民航局核定後採用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確保遙控無人機之安全及可靠性,於第一項定明遙控無人機之設計、製造、改裝應申請檢驗之規定;另國外進口遙控無人機,明定其應經檢驗合格或認可之規定。復考量部分遙控無人機形式構造簡單,與有人航空器之航空產品裝備及其零組件規模不同,故針對國內設計、製造、改裝及國外進口者,其形式構造簡單之遙控無人機得免經檢驗或認可。 三、先進國家已開始著手研訂遙控無人機之器材檢驗基準,為便利我國產業取得產品認證及出口其他國家之商機,參考國際適航標準之規定,爰於第二項定明有關檢驗基準訂定依據及對國際間通用技術規範之核定採用規定。
一、本條新增。 二、為確保遙控無人機之安全及可靠性,於第一項定明遙控無人機之設計、製造、改裝應申請檢驗之規定;另國外進口遙控無人機,明定其應經檢驗合格或認可之規定。復考量部分遙控無人機形式構造簡單,與有人航空器之航空產品裝備及其零組件規模不同,故針對國內設計、製造、改裝及國外進口者,其形式構造簡單之遙控無人機得免經檢驗或認可。 三、先進國家已開始著手研訂遙控無人機之器材檢驗基準,為便利我國產業取得產品認證及出口其他國家之商機,參考國際適航標準之規定,爰於第二項定明有關檢驗基準訂定依據及對國際間通用技術規範之核定採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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