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航空器失事後,民用航空局對該航空器之飛航組員及與失事有關之航空人員得暫停其執業。俟失事審查會議確定失事原因後,無責任之航空人員,應准予繼續執業。 前項暫停執業之人員,如因失事調查耗時過久,經民用航空局核准後,得繼續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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