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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航空站噪音補償金分配及使用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航空站附近:指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之各航空站周圍航空噪音防制區。 二、噪音防制措施:指為隔離或降低航空站附近航空噪音影響之作為。 三、噪音防制設施:指為隔離或降低航空站附近航空噪音影響所設置之防音設施、設備及其附屬配件。 四、學校:指符合私立學校法大學法專科學校法職業學校法高級中學法國民教育法規定之學校或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規定之幼兒園(含社區或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 五、圖書館:指符合圖書館法第四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之圖書館。 六、醫院:指符合醫療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之醫院。 七、托育機構:指符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 八、合法建築物:指具有下列文件之一,並經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審認可之建築物; (一)實施建築管理前之建築物: 1.房屋稅籍證明。 2.戶籍遷入證明。 3.用水、用電證明。 (二)實施建築管理後之建築物: 1.建築物登記謄本。 2.建築物使用執照。 3.建築物所有權狀。 九、住戶:指供人實際居住使用之合法建築物所有人。 十、噪音補償措施:指經航空站研擬之噪音補償計畫內之各項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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