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 10-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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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依條約或協定規定,或經條約或協定之締約雙方協議申請以定期班機管理之包機,其航線證書、飛航申請、客貨運價之使用、報請備查程序及生效日期準用第五條、第八條、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第十三條之一第三項至第六項、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及航空客貨運價管理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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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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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條、第八條條文
- 第十三條之一第三項至第六項、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條文
- 航空客貨運價管理辦法法規
- 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 13-1 條條文
- 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 14 條條文
- 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 15 條條文
- 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 19 條條文
- 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 5 條條文
- 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 8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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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