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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計畫牌照核發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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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無人載具屬航空器者,無人航空器所有人於取得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第一項或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創新實驗之准、展延或變更核准文件起,得檢附主管機關核准文件,向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申請核發創新實驗無人航空器註冊號碼、展延註冊有效期限或變更註冊。申請人若無人航空器所有人,應檢附航空器所有人同意授權文件辦理申請。
  2. 2.註冊號碼應依下列方式標明於無人航空器上顯著之處: 一、以標籤、鐫刻、噴漆或其他能辨識之方式標明,且應確保每次飛航活動時不至脫落並保持清潔、明顯使能辨識。 二、標漆位置應為無人航空器之固定結構外部。 三、其顏色應使註冊號碼與背景明顯反襯,且以肉眼即能檢視。
  3. 3.創新實驗無人航空器註冊號碼之有效期限,不得逾創新實驗核准實驗期間。
  4. 4.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十九款核發牌照所需文件,為創新實驗無人航空器註冊、變更註冊及延展有效期限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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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計畫牌照核發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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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計畫牌照核發辦法第 10 條規定:「無人載具屬航空器者,無人航空器所有人於取得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第一項或第十條第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計畫牌照核發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