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計畫牌照核發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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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無人載具屬航空器者,無人航空器所有人於取得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第一項或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創新實驗之核准、展延或變更核准文件起,得檢附主管機關核准文件,向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申請核發創新實驗無人航空器註冊號碼、展延註冊有效期限或變更註冊。申請人若非無人航空器所有人,應檢附航空器所有人同意授權文件辦理申請。
- 2.註冊號碼應依下列方式標明於無人航空器上顯著之處: 一、以標籤、鐫刻、噴漆或其他能辨識之方式標明,且應確保每次飛航活動時不至脫落並保持清潔、明顯使能辨識。 二、標漆位置應為無人航空器之固定結構外部。 三、其顏色應使註冊號碼與背景明顯反襯,且以肉眼即能檢視。
- 3.創新實驗無人航空器註冊號碼之有效期限,不得逾創新實驗核准實驗期間。
- 4.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十九款核發牌照所需文件,為創新實驗無人航空器註冊、變更註冊及延展有效期限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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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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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管機關名詞
- 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第一項或第十條第一項條文
- 核名詞
- 非名詞
- 第五條第一項第十九款條文
- 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 第 5 條條文
- 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 第 8 條條文
- 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 第 9 條條文
- 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 第 10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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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