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發展觀光產業,宏揚傳統文化,推廣自然生態保育意識,永續經營台灣特有之自然生態與人文景觀資源,敦睦國際友誼,增進國民身心健康,加速國內經濟繁榮,制定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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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發展觀光事業,促進國際文化交流,加速國內經濟繁榮,制定本條例。
為發展觀光事業,宏揚中華文化,敦睦國際友誼,增進國民身心健康,加速國內經濟繁榮,制定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
為發展觀光產業,宏揚中華文化,永續經營台灣特有之自然生態與人文景觀資源,敦睦國際友誼,增進國民身心健康,加速國內經濟繁榮,制定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條文中所指之「觀光事業」一詞,由於觀光業本身即具備產能價值,並且是為國家賺取外匯的主要經濟體系之一。目前世界各國皆以產業(TOURISMINDUS TRY)一詞來定義觀光業,此亦是亞太經合會要求,各國政府的觀光主管機關重新定義觀光產業,以提升觀光產業在政府經濟建設部門之政策地位,而我國若仍以「事業」定義之,其範圍未免狹隘。爰此,修正為「觀光產業」。 二、為建立以台灣本土文化為主體的觀光戰略,配合「獨特台灣----美麗之島」的形象塑造與行銷概念,以喚醒國人永續經營台灣文化獨有特色的意識,爰增加「永續經營台灣特有之自然生態與人文景觀資源」為制訂本條例之精神之一。
為發展觀光產業,宏揚傳統文化,推廣自然生態保育意識,永續經營台灣特有之自然生態與人文景觀資源,敦睦國際友誼,增進國民身心健康,加速國內經濟繁榮,制定本條例。
立法理由一、大自然無償供人類玩賞、創造經濟價值,觀光旅遊業有責任將環境保護、生態保育之觀念加以推廣,此重要性應列為發展觀光產業的首要目的之一。 二、刪除原條文末句「;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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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發展觀光事業,促進國際文化交流,加速國內經濟繁榮,制定本條例。
為發展觀光事業,宏揚中華文化,敦睦國際友誼,增進國民身心健康,加速國內經濟繁榮,制定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
一、條文中所指之「觀光事業」一詞,由於觀光業本身即具備產能價值,並且是為國家賺取外匯的主要經濟體系之一。目前世界各國皆以產業(TOURISMINDUS TRY)一詞來定義觀光業,此亦是亞太經合會要求,各國政府的觀光主管機關重新定義觀光產業,以提升觀光產業在政府經濟建設部門之政策地位,而我國若仍以「事業」定義之,其範圍未免狹隘。爰此,修正為「觀光產業」。 二、為建立以台灣本土文化為主體的觀光戰略,配合「獨特台灣----美麗之島」的形象塑造與行銷概念,以喚醒國人永續經營台灣文化獨有特色的意識,爰增加「永續經營台灣特有之自然生態與人文景觀資源」為制訂本條例之精神之一。
一、大自然無償供人類玩賞、創造經濟價值,觀光旅遊業有責任將環境保護、生態保育之觀念加以推廣,此重要性應列為發展觀光產業的首要目的之一。 二、刪除原條文末句「;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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