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辦理下列事項,得委任交通部觀光署執行之: 一、依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為民宿登記證格式之規定。 二、依第二十一條第二項及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受理地方主管機關陳報資料。 三、依第三十四條規定,舉辦或委託有關機關、團體辦理輔導訓練。 四、依第三十五條規定,獎勵或表揚民宿經營者。 五、依第三十六條規定,進入民宿場所進行訪查及對民宿定期或不定期檢查。 六、依第三十七條規定,對地方主管機關實施定期或不定期督導考核。
對於民宿管理辦法第39條,該條規定了交通部辦理的事項可以委任交通部觀光局執行。其中可能包括民宿登記證格式的規定、受理地方主管機關陳報資料、舉辦或委託有關機關、團體辦理輔導訓練、獎勵或表揚民宿經營者、進行民宿場所訪查及檢查,以及對地方主管機關實施督導考核。 為了更詳細地解釋這些事項,我們可以參考民宿管理辦法第39條相關的法律解釋或判例。雖然這項資料可能不是最新的,但仍然提供了對於該條規定的許多具體案例和解釋。因此,我建議在進一步研究這些事項時,可以參考這些法律解釋或判例,以便更深入了解其運用和解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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