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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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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
第 9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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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得視水域遊憩活動安全及管理需要,訂定活動注意事項,要求帶客從事水域遊憩活動或提供場地、器材供遊客從事水域遊憩活動者配置合格救生員及救生(艇)設備等相關事項。
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應擇明顯處設置告示牌,標明活動者應遵守注意事項及緊急救難資訊,並視實際需要建立自主救援機制。
帶客從事水域遊憩活動者,違反第一項注意事項有關配置合格救生員及救生(艇)設備之規定者,視為違反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之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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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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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分則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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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水上摩托車活動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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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潛水活動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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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獨木舟活動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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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節 泛舟活動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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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節之一其他浮具活動 §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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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附則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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