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泉區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管理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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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泉區列入輔導方案之案件於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輔導作業期間,未經許可仍進行建築或工程等行為,致違反土地使用、建築、消防、環境保護、水土保持等相關法令者,由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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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溫泉區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管理辦法第10條,輔導方案中列入的溫泉區案件如果在政府受理輔導作業期間未經許可就進行建築或工程等行為,違反了土地使用、建築、消防、環境保護、水土保持等相關法規,就由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法處理。 在該條所使用的參考資料中,可以舉出一個相關的範例是根據法律規定,原告在輔導作業期間未依法取得許可,已經進行了溫泉區建築或工程等行為,因此違反了相關法令。根據此範例,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就應依法處理這些違規行為。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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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