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泉區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管理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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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溫泉區範圍內涉及土地使用變更者,應依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或國家公園法及相關法規所定程序變更使用分區及用地。
- 2.前項土地使用分區及用地之變更,涉及興辦事業、環境影響評估或水土保持計畫等審查作業程序,應採併行方式辦理;其作業流程如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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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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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區域計畫法法規
- 都市計畫法法規
- 國家公園法法規
- 土地使用分區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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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