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泉區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管理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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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依前條擬具之變更土地使用計畫,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參酌環境保護、地方溫泉資源及溫泉產業需求,於溫泉區管理計畫所定發展總量範圍內,規劃不同程度之土地使用管制。
- 2.前項變更土地使用計畫應訂定景觀管制或都市設計事項,以塑造溫泉產業地區之景觀及地方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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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