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泉區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管理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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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溫泉區內溫泉設施規劃設置原則如下: 一、溫泉儲存塔、溫泉取供設備及溫泉使用廢水處理等設施應在不妨礙溫泉產業發展,並兼顧地區景觀之原則下,於適當地點設置之。 二、溫泉管線之設置,應就溫泉使用人口、土地利用、交通、景觀等現狀及未來發展趨勢,按使用需求情形適當配置之。
- 2.溫泉區公共設施用地,須使用公有土地者,應事先取得土地管理機關同意後劃設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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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抱歉,我不知道溫泉區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管理辦法第5條的具體內容。
- 公共設施用地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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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