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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泉區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管理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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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溫泉區建築物及相關設施之建築基地,受山坡地坡度陡峭不得開發建築之限制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考量溫泉區發展特性,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三項但書規定,另定規定審查。
  2. 2.溫泉區建築物及相關設施之建築基地,受應自建築線或基地內通路邊退縮設置人行步道之限制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考量溫泉區特殊情形,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就退縮距離或免予退縮,訂定認定原則審查。
  3. 3.前二項規定之審查方式,得由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籌組審查小組或聯合審查會議辦理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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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三項但書條文
  • 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二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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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泉區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溫泉區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管理辦法第 6 條規定:「溫泉區建築物及相關設施之建築基地,受山坡地坡度陡峭不得開發建築之限制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溫泉區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管理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