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62條」的規定,山坡地在以下情形下不得開發建築,但允許穿過性道路、通路或公共設施管溝,經適當邊坡穩定處理: 1. 坡度陡峭:山坡地區域平均坡度超過30%(除非區內最高和最低點間的坡度小於15%,且區內不包括獨立山頭或跨越主嶺線的情況)。 2. 地質結構不良、地層破碎或順向坡有滑動之虞:包括順向坡傾角大於20度,有自由端,基地面在最低潛在滑動面外側地區;自滑動面透空處起算的平面型地滑波範圍,無適當擋土設施;在預定基礎面下,有效應力深度內,地質鑽探岩心之岩石品質指標(RQD)小於25%,且下坡原地形坡度超過55%。 3. 活動斷層:根據歷史地震規模(M)劃定的範圍,M≧7的斷層帶二外側邊一百公尺,7>M≧6的斷層帶二外側邊五十公尺,M<6或無記錄的斷層帶二外側邊三十公尺內。 4. 有危害安全之礦場或坑道:根據岩盤健全度(RQD)劃定的範圍,RQD≧75%的坑道頂至建築基礎面坑之厚度<10×坑道最大內徑(M),50%≦RQD<75%的坑道頂至建築基礎面坑之厚度<20×坑道最大內徑(M),RQD<50%的坑道頂至建築基礎面坑之厚度<30×坑道最大內徑(M)。 5. 廢土堆:廢土堆區內不得開發為建築用地,但建築物基礎穿越廢土堆的情況除外。 6. 河岸或向源侵蝕:自然河岸高度超過五公尺範圍內,根據河岸邊坡之角度及地質的規定,確定不得開發建築的區域。 7. 斷崖:斷崖上下各二倍於斷崖高度之水平距離範圍內,除非地質上或設有適當的擋土設施,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認為安全無礙的情況除外。 根據這些規定,開發建築時必須考慮地勢坡度、地層狀況、地震活動、礦場和坑道、河岸侵蝕、廢土堆和斷崖等因素,以確保公共安全。這些規定提供了開發建築時應該遵循的標準,以確保建築的安全性和穩定性。 參考資料: - 建築法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 相關法規修正案及相關官方公告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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