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63條的內容,其中包含以下幾點: 1. 根據該條第一項規定,建築基地應在建築線或基地內通路邊退縮設置人行步道,退縮距離不得小於1.5公尺,並且退縮部分可以計入法定空地。如果該建築線或通路邊已經設置了人行步道,退縮距離可以合併計算。 2. 如果建築基地具有特殊情況,無法依照前項規定退縮,可以減少退縮距離或免予退縮,但需要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的認定,且認定原則由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3. 臨建築線或基地內通路邊的第一進之擋土設施各點至路面高度不得大於道路或基地內通路中心線至擋土設施邊之距離,且其高度不得大於6公尺。 4. 其他建築基地內的擋土設施,根據一比一點五之斜率,依垂直道路或基地內通路方向投影於道路或基地內通路之陰影,最大不得超過道路或基地內通路之中心線。 根據以上的解釋,這些規定主要是為了確保建築基地的安全和道路通行的順暢。建築基地應該有足夠的退縮距離,以便設置人行步道並保留法定空地。特殊情況下,可以根據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的認定,調整退縮的要求。此外,擋土設施的高度和位置也有相應的限制,以確保安全和視覺上的舒適度。這些規定的遵守對於建築物的設計和施工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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