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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捷運系統之規劃,由路網所在地之地方主管機關辦理。路網跨越二以上省(市)行政區域者,由各有關地方主管機關協議辦理,協議不成,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
立法理由大眾捷運系統建設,係因應都市人口稠密地區之需要,且需大量投資,為使地區發展均衡,爰規定大眾捷運系統之規劃,由路網所在地之地方主管機關辦理,惟路網跨越二以上省(市)行政區域者,由各有關地方主管機關協議辦理,協議不成,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期能作整體考量,使國家資源能獲致最佳效益。
大眾捷運系統之規劃,由主管機關或民間辦理。 辦理大眾捷運系統規劃時,主管機關或民間應召開公聽會,公開徵求意見。
立法理由一、為紓解當前地方政府辦理捷運系統規劃時面臨專業人力欠缺與財源短絀之困境,且為便於統籌相關路網規劃暨統合各項子系統,爰修正第一項,使中央主管機關得辦理大眾捷運系統規劃;復為鼓勵民間參與大眾捷運系統之建設,爰增訂民間亦得辦理規劃。並仍保留地方主管機關得辦理規劃,以資周延。 二、為使各方意見能充分表達,並作為規劃評估之參考,爰參照都市計畫法第十九條之立法精神增訂第二項。
大眾捷運系統建設,係因應都市人口稠密地區之需要,且需大量投資,為使地區發展均衡,爰規定大眾捷運系統之規劃,由路網所在地之地方主管機關辦理,惟路網跨越二以上省(市)行政區域者,由各有關地方主管機關協議辦理,協議不成,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期能作整體考量,使國家資源能獲致最佳效益。
一、為紓解當前地方政府辦理捷運系統規劃時面臨專業人力欠缺與財源短絀之困境,且為便於統籌相關路網規劃暨統合各項子系統,爰修正第一項,使中央主管機關得辦理大眾捷運系統規劃;復為鼓勵民間參與大眾捷運系統之建設,爰增訂民間亦得辦理規劃。並仍保留地方主管機關得辦理規劃,以資周延。 二、為使各方意見能充分表達,並作為規劃評估之參考,爰參照都市計畫法第十九條之立法精神增訂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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