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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捷運法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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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應於適當處所標示安全規定,旅客乘車時應遵守站車人員之指導。
  2. 2.大眾捷運系統之車輛或人員不得進入大眾捷運系統之路線、橋樑、隧道、涵管內及站區內非供公眾通行之處所。但屬非完全獨立專用路權之大眾捷運系統,其與其他運具共用車道部分,依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3. 3.採完全獨立專用路權之大眾捷運系統路線,除天橋及地下道外,不得跨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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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0770614 制定)

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應於適當處所標示安全規定,旅客乘車時應遵守站車人員之指導。   非大眾捷運系統之車輛或人員不得進入大眾捷運系統之路線、橋樑、隧道內及站區內非供公眾通行之處所。   大眾捷運系統路線,除天橋及地下道,不得跨越。

立法理由一、為維護大眾捷運系統場站秩序並保障系統及旅客之安全,第一項及第二項明定旅客及非大眾捷運系統車輛或人員在系統內應遵守之規定。   二、大眾捷運系統係採全部電化運作之系統,班次密、速度快、為防止因隨意跨越其路線所造成之危險,第三項特規定大眾捷運系統路線,除天橋及地下道外,不得跨越。

(0920429 修正)

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應於適當處所標示安全規定,旅客乘車時應遵守站車人員之指導。   非大眾捷運系統之車輛或人員不得進入大眾捷運系統之路線、橋樑、隧道、涵管內及站區內非供公眾通行之處所。   採完全獨立專用路權之大眾捷運系統路線,除天橋及地下道,不得跨越。但屬非完全獨立專用路權之大眾捷運系統,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輕軌運輸系統最大之特點即在其不排除地面運轉,其中以隔離、共用路權營運之輕軌系統允許小汽車或行人有適當程度的侵入;因此為增加輕軌系統之營運績效,爰修正第三項。

(1020521 修正)

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應於適當處所標示安全規定,旅客乘車時應遵守站車人員之指導。   非大眾捷運系統之車輛或人員不得進入大眾捷運系統之路線、橋樑、隧道、涵管內及站區內非供公眾通行之處所。但屬非完全獨立專用路權之大眾捷運系統,其與其他運具共用車道部分,依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採完全獨立專用路權之大眾捷運系統路線,除天橋及地下道外,不得跨越。

立法理由一、配合修正條文第四十條增訂第二項規定,明定大眾捷運系統採用非完全獨立專用路權,涉共用現有道路內之車道者,其道路交通管理,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其相關法規辦理,爰就本條第二項規定之禁止人、車擅自進入區域範圍,增訂但書規定,以資明確。   二、原條文第三項本文係以採完全獨立專用路權之大眾捷運系統路線為規範對象,應無須再以但書排除非完全獨立專用路權部分,故刪除但書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

(0770614 制定)

一、為維護大眾捷運系統場站秩序並保障系統及旅客之安全,第一項及第二項明定旅客及非大眾捷運系統車輛或人員在系統內應遵守之規定。   二、大眾捷運系統係採全部電化運作之系統,班次密、速度快、為防止因隨意跨越其路線所造成之危險,第三項特規定大眾捷運系統路線,除天橋及地下道外,不得跨越。

(0920429 修正)

輕軌運輸系統最大之特點即在其不排除地面運轉,其中以隔離、共用路權營運之輕軌系統允許小汽車或行人有適當程度的侵入;因此為增加輕軌系統之營運績效,爰修正第三項。

(1020521 修正)

一、配合修正條文第四十條增訂第二項規定,明定大眾捷運系統採用非完全獨立專用路權,涉共用現有道路內之車道者,其道路交通管理,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其相關法規辦理,爰就本條第二項規定之禁止人、車擅自進入區域範圍,增訂但書規定,以資明確。   二、原條文第三項本文係以採完全獨立專用路權之大眾捷運系統路線為規範對象,應無須再以但書排除非完全獨立專用路權部分,故刪除但書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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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捷運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大眾捷運法第 44 條規定:「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應於適當處所標示安全規定,旅客乘車時應遵守站車人員之指導。非大眾捷運系統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大眾捷運法第 4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大眾捷運法第 4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