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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捷運法 第 4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大眾捷運系統地方主管機關,為防護大眾捷運系統路線、維持場、站及行車秩序、保障旅客安全,應由其警察機關置專業交通警察,執行職務時並受該地方主管機關之指揮、監督。
  2. 大眾捷運系統採用完全獨立專用路權,涉共用現有道路之車道部分,其道路交通之管理,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其相關法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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