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歉,我不知道大眾捷運法第40條的具體內容和相關法規,無法提供該條款的釋義。
大眾捷運系統地方主管機關,為防護大眾捷運系統路線、維持場、站及行車秩序、保障旅客安全,應由其警察機關置專業交通警察,執行職務時並受該地方主管機關之指揮、監督。
立法理由大眾捷運系統之安全防護至為重要,其影響大眾捷運系統之功能、運作至為深遠,宜由大眾捷運系統地方主管機關編列預算、員額,由其警察機關設置專業交通警察,執行職務時並受該地方主管機關之指揮、監督。
大眾捷運系統地方主管機關,為防護大眾捷運系統路線、維持場、站及行車秩序、保障旅客安全,應由其警察機關置專業交通警察,執行職務時並受該地方主管機關之指揮、監督。 大眾捷運系統採用非完全獨立專用路權,涉共用現有道路之車道部分,其道路交通之管理,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其相關法規辦理。
立法理由採非完全獨立專用路權之大眾捷運系統,與其他地面運具共用車道時,將與行人或其他地面運具間發生交通安全管理問題,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條規定,應由該條例及其相關子法規範,增訂第二項規定,以資明確。
大眾捷運系統之安全防護至為重要,其影響大眾捷運系統之功能、運作至為深遠,宜由大眾捷運系統地方主管機關編列預算、員額,由其警察機關設置專業交通警察,執行職務時並受該地方主管機關之指揮、監督。
採非完全獨立專用路權之大眾捷運系統,與其他地面運具共用車道時,將與行人或其他地面運具間發生交通安全管理問題,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條規定,應由該條例及其相關子法規範,增訂第二項規定,以資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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