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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捷運法 第 41 條(管理維護安全與安全措施)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對行車及路線、場、站設施,應妥善管理維護,並應有緊急逃生設施,以確保旅客安全。其車輛機具之檢查、養護並應嚴格遵守法令之規定。
  2. 大眾捷運系統設施及其運作有採取特別安全防護措施之必要者,應由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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