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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捷運法 第 41 條(管理維護安全與安全措施)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對行車及路線、場、站設施,應妥善管理維護,並應有緊急逃生之設施,以確保旅客安全。其車輛機具之檢查、養護並應嚴格遵守法令之規定。
  2. 大眾捷運系統採用完全獨立專用路權且為無人駕駛系統者,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應設異物入侵軌道之預警及緊急應變設備或措施。
  3. 大眾捷運系統設施及其運作有採取特別安全防護措施之必要者,應由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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