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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無票或持用失效車票乘車者,除補繳票價外,並支付票價五十倍之違約金。 前項應支付之票價,如旅客不能證明其起站地點者,以該線路全程票價計算。
立法理由一、為防杜旅客無票乘車或持用失效車票,有礙大眾捷運系統之正常營運,明定除應補繳票價外,並處以定額罰鍰,以促遵循。 二、另對所謂「應繳票價」之計算,亦須明定,以免紛爭,爰訂定第二項:「前項應支付之票價,如旅客不能證明其起站地點者,以該線路全程票價計算。」,以資準據,俾利執行。
旅客無票、持用失效車票或冒用不符身分之車票乘車者,除補繳票價外,並支付票價五十倍之違約金。 前項應補繳票價及支付之違約金,如旅客不能證明其起站地點者,以營運機構公告之單程票最高票價計算。
立法理由一、實務上曾發生旅客冒用不符身分之車票乘車(如一般旅客使用愛心卡或敬老卡乘車)之情事,爰於第一項中明定該行為亦應補繳票價,並支付票價五十倍之違約金,以杜絕逃票行為。 二、現行旅客進入驗票閘門後,可於捷運系統各線路間自由通行,於抵達目的站前,無須再行驗票,若以「該線路全程票價」計算無票、持用失效車票旅客或冒用不符身分之車票之應補繳票價及違約金,則不盡公平及合理,爰將補繳票價及票價五十倍違約金之計算基礎由「該線路全程票價」修正為「營運機構公告之單程票最高票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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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防杜旅客無票乘車或持用失效車票,有礙大眾捷運系統之正常營運,明定除應補繳票價外,並處以定額罰鍰,以促遵循。 二、另對所謂「應繳票價」之計算,亦須明定,以免紛爭,爰訂定第二項:「前項應支付之票價,如旅客不能證明其起站地點者,以該線路全程票價計算。」,以資準據,俾利執行。
一、實務上曾發生旅客冒用不符身分之車票乘車(如一般旅客使用愛心卡或敬老卡乘車)之情事,爰於第一項中明定該行為亦應補繳票價,並支付票價五十倍之違約金,以杜絕逃票行為。 二、現行旅客進入驗票閘門後,可於捷運系統各線路間自由通行,於抵達目的站前,無須再行驗票,若以「該線路全程票價」計算無票、持用失效車票旅客或冒用不符身分之車票之應補繳票價及違約金,則不盡公平及合理,爰將補繳票價及票價五十倍違約金之計算基礎由「該線路全程票價」修正為「營運機構公告之單程票最高票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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