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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檢疫總所辦事細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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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密文件,註明所長親啟者,須陳所長拆封外,餘由主任秘書拆閱,陳所長閱後處理,或交有關單位簽辦。重要機密文件由主管人員親自詳簽意見,親送核判,如涉及重要法令案件並須檢附有關文卷陳核,普通及例行案件由承辦人員辦理,如有前案須檢附隨案簽擬,逐級陳核,經核定後發回主辦單位,逕送主辦文書人員交繕、校正、用印、編號,依普通及機要文件分別發出,文件發出後,由收發人員編號將稿件送管卷人員點收、登記、分類歸檔。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衛生署檢疫總所辦事細則第 20 條,對於機密文件的處理程序進行了具體規定。如果文件註明由所長親啟,則需要由所長親自拆封,其餘由主任秘書拆閱,陳所長核閱後處理,或交有關單位簽辦。而對於重要機密文件,則需要由主管人員親自詳簽意見,親送核判,並在涉及重要法令案件時檢附有關文卷陳核。普通及例行案件則由承辦人員辦理,如有前案須檢附隨案簽擬,逐級陳核,經核定後發回主辦單位,逕送主辦文書人員交繕、校正、用印、編號,依普通及機要文件分別發出,文件發出後,由收發人員編號將稿件送管卷人員點收、登記、分類歸檔。 參考資料: 行政院衛生署檢疫總所辦事細則,可提供上述釋義的依據。其中的具體條文內容和程序要求,清楚地規定了機密文件的閱讀、處理以及發文程序。例如,對於重要機密文件需要主管人員親自詳簽意見、親送核判的程序,以及與法令案件相關的具體要求,都在該辦事細則中有所規範。

  • 名詞
  • 法令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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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檢疫總所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衛生署檢疫總所辦事細則第 20 條規定:「機密文件,註明所長親啟者,須陳所長拆封外,餘由主任秘書拆閱,陳所長核閱後處理,或交有關單位簽辦。…」(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衛生署檢疫總所辦事細則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