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密文件,註明所長親啟者,須陳所長拆封外,餘由主任秘書拆閱,陳所長核閱後處理,或交有關單位簽辦。重要機密文件由主管人員親自詳簽意見,親送核判,如涉及重要法令案件並須檢附有關文卷陳核,普通及例行案件由承辦人員辦理,如有前案須檢附隨案簽擬,逐級陳核,經核定後發回主辦單位,逕送主辦文書人員交繕、校正、用印、編號,依普通及機要文件分別發出,文件發出後,由收發人員編號將稿件送管卷人員點收、登記、分類歸檔。
根據行政院衛生署檢疫總所辦事細則第 20 條,對於機密文件的處理程序進行了具體規定。如果文件註明由所長親啟,則需要由所長親自拆封,其餘由主任秘書拆閱,陳所長核閱後處理,或交有關單位簽辦。而對於重要機密文件,則需要由主管人員親自詳簽意見,親送核判,並在涉及重要法令案件時檢附有關文卷陳核。普通及例行案件則由承辦人員辦理,如有前案須檢附隨案簽擬,逐級陳核,經核定後發回主辦單位,逕送主辦文書人員交繕、校正、用印、編號,依普通及機要文件分別發出,文件發出後,由收發人員編號將稿件送管卷人員點收、登記、分類歸檔。 參考資料: 行政院衛生署檢疫總所辦事細則,可提供上述釋義的依據。其中的具體條文內容和程序要求,清楚地規定了機密文件的閱讀、處理以及發文程序。例如,對於重要機密文件需要主管人員親自詳簽意見、親送核判的程序,以及與法令案件相關的具體要求,都在該辦事細則中有所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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