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辦公時間,依命令規定。簽到及簽退必須親自辦理。不得遲到早退,各級人員承辦工作應具體記載於公文承辦登記簿或工作日誌簿,陳長官作為考核之參考。公文承辦登記簿應妥為保管並列入移交。
對於行政院衛生署檢疫總所辦事細則第 32 條,根據該法條規定,本所辦公時間必須按照命令規定。並且簽到及簽退必須親自辦理,不得遲到早退。此外,各級人員承辦工作應詳細紀錄於公文承辦登記簿或工作日誌簿,以供陳長官作為考核之參考。而公文承辦登記簿應當妥善保管並列入移交。根據最新的行政院衛生署相關函件資料顯示,約用人員不得擔任編制表所訂之主管職務,這一點可以作為和上述法條相關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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