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職員之差假,應依規定手續辦理。平時出勤簽到及簽退由人事室派員管理。各分所暨疫病監視中心由兼辦人員管理。各單位主管應經常督導考核。差假及因公外出人員必須先辦妥差假及公出手續,奉准後離所。
從上述情境中未提及有關行政院衛生署檢疫總所辦事細則第 34 條的法規內容,因此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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