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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檢疫總所辦事細則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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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人事室於核定派代人提出資歷證件及任用審查表,應即填明適用法規條款、擬任等級,簽請所長判行後,依法辦理送審手續。上項任用審查案,奉核定後,薦任職以上人員須由人事室辦理呈報上級,轉請總統任命,並將審定等級通知會計室,如其審查不合格者應撤銷其派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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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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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核定名詞
  • 審定名詞
  • 撤銷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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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檢疫總所辦事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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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衛生署檢疫總所辦事細則第 37 條規定:「本所人事室於核定派代人提出資歷證件及任用審查表,應即填明適用法規條款、擬任等級,簽請所長判行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衛生署檢疫總所辦事細則第 3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