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醫師、中醫師、牙醫師等多重醫事人員資格者,其執業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重點摘要醫師法第 4 條之 2 授權衛福部訂定多重醫事資格者執業辦法,規定須擇一類別為主要執業身分,不得同機構併用雙身分。
Q · 同時有醫師和中醫師執照,可以兩邊一起執業嗎?
原則不行,須選一類別為主要執業身分
依醫師法第 4 條之 2 授權訂定的「具有多重醫事人員資格者執業管理辦法」,多重資格者只能登記一種類別作為主要執業身分,不能在同一機構同時用兩個身分執業,變更執業類別時要重新登記。所謂「中西醫聯合診療」實務上多為兩位醫師合作,而非一人同時掛兩面招牌。
在台灣執業的醫事人員裡,有一群人同時持有兩張甚至三張不同類別的執照。同一位醫師既考過西醫又考過中醫師、或同時是牙醫和中醫的,確實存在。問題來了:他要怎麼執業?同時在西醫診所和中醫診所掛牌嗎?同一個診所掛兩面招牌?分時段?這條法律的功能不是回答這些問題,是把這些問題打包丟給衛福部訂辦法。本條本身只是一個授權條款,真正的規則藏在「具有多重醫事人員資格者執業管理辦法」裡。它規定多重資格者必須選一種類別作為主要執業身分、不能在同一個機構同時用兩個身分執業、變更執業類別要重新登記。所以下次看到醫師同時掛西醫和中醫頭銜,背後的執業安排比表面複雜很多。
醫師法第 4 條之 2 為授權條款,針對同時取得醫師、中醫師、牙醫師等多重醫事人員資格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以法規命令訂定其執業辦法,據此產生「具有多重醫事人員資格者執業管理辦法」,規範主要執業類別之選擇、同一機構不得併用雙身分、變更類別須重新登記等執業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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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行。依本條授權的「具有多重醫事人員資格者執業管理辦法」,多重資格者只能登記一種類別作為主要執業身分,另一身分要透過會診支援機制處理。診所看到的「中西醫聯合診療」其實多為兩位醫師合作。內行人提示:若一位醫師同時以兩種身分收費,行政管理上有問題,可向衛生局檢舉。
從執業彈性看,多一張執照多一條退路;但別誤以為能同時執業兩種身分,本條授權的辦法明確限制只能擇一為主要執業類別。多執照的真正價值在職涯轉換的選擇權。內行人提示:實務上多重資格者多用第二張執照做研究或教學,真正在診療端同時用兩身分的極少。
授權條款,授權衛福部訂定多重醫事人員資格者的執業辦法,本身不規定執業細節,規則藏在子法。
「具有多重醫事人員資格者執業管理辦法」,規範主要執業類別選擇、不得同機構併用、變更重登記。
多重資格者依辦法須擇一登記的執業身分,連動健保申報碼、公會歸屬與繼續教育時數累計。
授權條款只劃定主管機關訂法的權力邊界,真正規則由子法訂定;逾越授權的子法可能無效。
確認多重資格 → 選定主要執業類別 → 向地方主管機關執業登記領執照 → 第二身分循會診支援或兼任。
須重新辦理執業登記,並同步檢視健保申報碼、公會歸屬與繼續教育時數的連動影響。
同一醫師對同一病人以兩身分重複收費在行政管理上有問題,可向所在地衛生局檢舉。
查其執業登記的主要執業類別,併用第二身分須有會診支援或兼任的合法機制佐證。
前者是唯一登記的主力身分;後者是以另一資格跨機構支援,不得在同機構併用雙身分。
雙執照是跨類別(西醫+中醫)受第4條之2規範;雙專科是同類別下的次專科,屬專科醫師制度。
| 執業安排 | 可否同機構併用 | 收費身分 | 適用情境 |
|---|---|---|---|
| 主要執業類別 | 唯一登記身分 | 以登記類別申報 | 日常主力執業 |
| 會診支援 | 不得併用、屬支援 | 依支援規範 | 他類別專業跨機構協助 |
| 兼任 | 須符兼任規範 | 依兼任登記 | 教學、研究或第二場所 |
具有醫師、中醫師、牙醫師等多重醫事人員資格者,其執業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一、本條新增。 二、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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