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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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鑑定機構人員、鑑定人員及其他專業團隊人員,對於身心障礙鑑定,不得有虛偽不實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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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申請人、鑑定機構人員、鑑定人員及其他專業團隊人員,對於身心障礙鑑定,不得有虛偽不實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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