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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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鑑定機構得向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提出未完成鑑定之報告,並予結案: 一、申請人死亡。 二、申請人終止鑑定。 三、申請人因個人因素超過六個月仍未完成鑑定。 四、因其他不可預知情事,經所在地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終止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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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這個法條的詳細內容。
- 鑑定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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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