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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家以上診所得於同一場所設置為聯合診所,使用共同設施,分別執行門診業務;其管理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AI 小法師
這個法規是說,如果有兩家以上的診所想要在同一個地方合作,可以成立聯合診所,共用一些設施,但是每家診所還是要分別執行門診業務。這個聯合診所的管理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來定。舉個例子,如果有兩家診所想要在同一個大樓裡合作,他們可以成立聯合診所,共用大廳、候診室等公共空間,但是每家診所還是要分別看診、開藥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