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醫療法 第 13 條

二家以上診所得於同一場所設置為聯合診所,使用共同設施,分別執行門診業務;其管理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醫療法第 13 條規定,二家以上診所得在同一場所共用設施設為聯合診所,但各家分別執行門診業務、責任各自獨立。

Q · 聯合診所是一家診所還是好幾家?

依醫療法第 13 條,聯合診所是二家以上各自獨立的診所,在同一場所共用設施、分別執行門診。它們有各自的開業執照、負責醫師與健保特約代碼。因此發生醫療糾紛時,責任歸屬於實際看診的那一家診所與醫師,不會因為共用同一招牌就由全部醫師連帶負責;其共用設施範圍與管理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訂定之管理辦法。

白話解讀

你去看病的那家「聯合診所」,可能不是一家診所,而是好幾家獨立診所擠在同一個空間裡。前面接待你的櫃台、後面的檢驗室、洗手間、候診區,全部是共用的。但你進去看的那個醫師,他開的是「他自己的診所」,跟旁邊那位看皮膚科的醫師是不同的事業體。為什麼這件事跟你有關?因為當你發生醫療糾紛要求償時,你要告的是「你看診的那家診所和那位醫師」,不是「整個聯合診所」。共用空間不等於共同責任。對醫師來說,這條是合法降低開業成本的設計,房租、設備、護理人員可以分攤;但執業責任、健保申報、病歷管理各自獨立。一個招牌底下,可能藏著五個不同的法律主體。

法律定性

聯合診所指依醫療法第 13 條,由二家以上各自領有開業執照的獨立診所,於同一場所共用櫃台、檢驗、候診等設施,但分別執行門診業務的醫療機構組織型態;其共用範圍與管理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訂定之管理辦法規範。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聯合診所跟一般診所差在哪?

聯合診所是二家以上獨立診所共用同一場所,各有開業執照與負責醫師;一般診所是單一診所。差別在責任歸屬各自獨立。

Q2聯合診所的醫師要互相連帶負責嗎?

原則上不用。責任各自獨立,除非能證明其他醫師明知有問題仍共同參與。

Q3怎麼知道我看的是不是聯合診所?

看櫃台後方是否貼多張開業執照,或健保收據上的特約代碼與招牌名稱是否一致。

Q4聯合診所的病歷能互相調閱嗎?

原則不行,各診所病歷各自獨立保管,跨診所調閱須經病人書面同意。

Q5我可以跟其他醫師合開聯合診所嗎?

可以。各自先取得開業執照,再依聯合診所管理辦法申請設置許可。

Q6聯合診所裡一位醫師被廢止執照,其他人受影響嗎?

不受影響,各自獨立開業登記;但共用設備分割可能有爭議。

Q7醫療糾紛要告誰?

告實際看診的那家診所與醫師,不是整個聯合診所招牌。

Q8聯合診所合作該寫清楚什麼?

個別執業責任獨立、共用設施維護分工、健保申報各自負責、退場與設備分割機制。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featurejoint_clinicgeneral_clinichospital
開業執照數每家各自一張一張一張
負責醫師各家各自一名一名一名(督導全院)
病房無(僅門診)
設施共用櫃台/檢驗/候診自有獨立自有完整
責任歸屬各家各自獨立單一主體機構整體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國

🇩🇪 德國Praxisgemeinschaft(共用診療場所與設施、分別獨立執業的組織型態,相對於合夥共同執業之 Berufsausübungsgemeinschaft)
🇫🇷 法國Société civile de moyens (SCM)(共用執業手段與設施、各自獨立執業之民事公司)
🇺🇸 美國Group practice / office-sharing arrangement(共用辦公與設施安排,無單一聯邦法源,依各州醫療執業規範)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