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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醫療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家以上診所得於同一場所設置為聯合診所,使用共同設施,分別執行門診業務;其管理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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