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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醫療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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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
第 2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醫療機構應將其開業執照、診療時間及其他有關診療事項揭示於明顯處所。
編章節(點擊轉跳)
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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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醫療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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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醫療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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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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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醫療財團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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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醫療社團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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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醫療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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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醫療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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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醫事人力及設施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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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教學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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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醫事審議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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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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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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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法規是說,醫療機構必須在明顯的地方公開它的開業執照、診療時間和其他相關的診療事項。這樣可以讓病人更容易地了解醫療機構的資訊,並且可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糾紛。 舉個例子,如果你去看病,但是醫療機構沒有公開它的開業執照或診療時間,你可能會對這個醫療機構的信譽產生疑慮,也可能會對它的服務不滿意。但是如果醫療機構公開了這些資訊,你就可以更加信任它,也可以更好地安排自己的時間和行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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