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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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應將其開業執照、診療時間及其他有關診療事項揭示於明顯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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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醫療法第20條規定,醫療機構應將開業執照、診療時間及其他有關診療事項揭示於明顯處所,供就醫民眾現場確認合法性。
Q · 診所牆上沒掛開業執照可以檢舉嗎?
可以。未揭示開業執照違反醫療法第20條
依醫療法第20條,醫療機構必須將開業執照、診療時間及其他有關診療事項揭示於明顯處所。若到場找不到開業執照,可拍照存證並向當地衛生局檢舉,主管機關會依同法第101條命其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得按次處罰。實務上未揭示執照常是無照經營或超出核准範圍的警訊。
深度解讀
牆上那張你從來不會抬頭看的紙,其實是診所的身份證。這條法律要求醫療機構必須把開業執照、診療時間、其他相關診療事項,「揭示於明顯處所」。為什麼這對你重要?因為這是你進入診所第一個能在 10 秒內驗證合法性的動作。執照上有負責醫師姓名、機構代碼、核准範圍。對照衛福部「醫事機構查詢系統」,三個動作就能知道這家店是不是真的合法、是不是真的在做被核准的業務、診療時間是不是符合公告。看不到執照的店,不代表一定是黑診所,但機率不低,至少代表這家機構連最基本的法律義務都沒做到。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2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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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