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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負責醫師因故不能執行業務,應指定合於負責醫師資格之醫師代理。代理期間超過四十五日者,應由被代理醫師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
  2. 前項代理期間,不得逾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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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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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段文字是說,如果一個負責醫師因為某些原因不能執行他的工作,他必須指定一個有資格的醫師來代替他。如果代理期間超過四十五天,被代理醫師必須向原本發給他執照的機關報告。代理期間不可以超過一年。 舉個例子,如果一個醫院的主治醫師因為生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工作,他必須指定一個有資格的醫師來代替他。如果代理期間超過四十五天,被代理醫師必須向原本發給他執照的機關報告。代理期間不可以超過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