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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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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負責醫師因故不能執行業務,應指定合於負責醫師資格之醫師代理。代理期間超過四十五日者,應由被代理醫師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
  2. 2.前項代理期間,不得逾一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醫療法第19條規定,負責醫師不能執業時須指定合格醫師代理,代理逾45日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代理期間最長一年。

Q · 常去的診所一直換醫師代班,這樣繼續開合法嗎?

代理逾45日要報備查、最長1年,逾期就違法

依醫療法第 19 條,負責醫師因故不能執業時,必須指定一位符合負責醫師資格(兩年以上指定訓練)的醫師代理。代理超過四十五日,被代理醫師應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代理期間最長不得逾一年。逾一年原醫師仍未回任,機構就必須變更負責醫師或停業,否則處於違法營業狀態。

深度解讀

你定期看的家庭醫師突然從掛號名單上消失。診所還開著,但他人不在。法律給這種情況劃了兩條紅線:第一條是 45 天,超過就必須由被代理的醫師「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就是讓衛生局知道並登記)。第二條是 1 年,這是最長上限,超過代理就不行了,要嘛醫師回來,要嘛變更負責醫師,要嘛診所關門。為什麼這兩個數字對你重要?因為負責醫師長期不在又找不到合格代理人時,這家診所其實處於違法營業狀態,你在那裡接受的醫療若出事,求償時可以多一個「機構合法性瑕疵」的攻擊角度。代理人本身的資格也有講究:必須「合於負責醫師資格」,就是同樣要兩年以上指定訓練。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1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2 版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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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醫療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醫療法第 19 條規定:「負責醫師因故不能執行業務,應指定合於負責醫師資格之醫師代理。代理期間超過四十五日者,應由被代理醫…」(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醫療法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醫療法第 1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