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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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負責醫師因故不能執行業務,應指定合於負責醫師資格之醫師代理。代理期間超過四十五日者,應由被代理醫師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
- 2.前項代理期間,不得逾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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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醫療法第19條規定,負責醫師不能執業時須指定合格醫師代理,代理逾45日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代理期間最長一年。
Q · 常去的診所一直換醫師代班,這樣繼續開合法嗎?
代理逾45日要報備查、最長1年,逾期就違法
依醫療法第 19 條,負責醫師因故不能執業時,必須指定一位符合負責醫師資格(兩年以上指定訓練)的醫師代理。代理超過四十五日,被代理醫師應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代理期間最長不得逾一年。逾一年原醫師仍未回任,機構就必須變更負責醫師或停業,否則處於違法營業狀態。
深度解讀
你定期看的家庭醫師突然從掛號名單上消失。診所還開著,但他人不在。法律給這種情況劃了兩條紅線:第一條是 45 天,超過就必須由被代理的醫師「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就是讓衛生局知道並登記)。第二條是 1 年,這是最長上限,超過代理就不行了,要嘛醫師回來,要嘛變更負責醫師,要嘛診所關門。為什麼這兩個數字對你重要?因為負責醫師長期不在又找不到合格代理人時,這家診所其實處於違法營業狀態,你在那裡接受的醫療若出事,求償時可以多一個「機構合法性瑕疵」的攻擊角度。代理人本身的資格也有講究:必須「合於負責醫師資格」,就是同樣要兩年以上指定訓練。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1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2 版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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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