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資料庫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產品升級計畫
法律人の許願池
顧客訪談大募集
教學
免費下載 App
加入 Discord
第 二 章 醫療機構
>
醫療法
第 19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負責醫師因故不能執行業務,應指定合於負責醫師資格之醫師代理。代理期間超過四十五日者,應由被代理醫師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
前項代理期間,不得逾一年。
編章節(點擊轉跳)
第 一 章 總則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醫療機構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醫療法人
開新分頁
第 一 節 通則
開新分頁
第 二 節 醫療財團法人
開新分頁
第 三 節 醫療社團法人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醫療業務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醫療廣告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醫事人力及設施分布
開新分頁
第 七 章 教學醫院
開新分頁
第 八 章 醫事審議委員會
開新分頁
第 九 章 罰則
開新分頁
第 十 章 附則
開新分頁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AI 小法師
這段文字是說,如果一個負責醫師因為某些原因不能執行他的工作,他必須指定一個有資格的醫師來代替他。如果代理期間超過四十五天,被代理醫師必須向原本發給他執照的機關報告。代理期間不可以超過一年。 舉個例子,如果一個醫院的主治醫師因為生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工作,他必須指定一個有資格的醫師來代替他。如果代理期間超過四十五天,被代理醫師必須向原本發給他執照的機關報告。代理期間不可以超過一年。
問題回報
免費下載 App
加入 Discord
搜尋引擎
法律資料庫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