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 第 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於重大災害發生時,醫療機構應遵從主管機關指揮、派遣,提供醫療服務及協助辦理公共衛生,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 醫療機構依前項規定提供服務或協助所生之費用或損失,主管機關應酌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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