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 第 27 條
- 1.於重大災害發生時,醫療機構應遵從主管機關指揮、派遣,提供醫療服務及協助辦理公共衛生,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 2.醫療機構依前項規定提供服務或協助所生之費用或損失,主管機關應酌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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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醫療法第 27 條規定重大災害時醫療機構應服從主管機關指揮派遣,不得規避拒絕,配合所生損失由主管機關酌予補償。
Q · 重大災害時醫院可以拒絕政府的指揮派遣嗎?
依醫療法第 27 條,重大災害發生時醫療機構應遵從主管機關指揮、派遣,提供醫療服務及協助辦理公共衛生,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違反者依醫療法第 102 條可處罰鍰。醫院因配合派遣所生之費用或損失,主管機關「應酌予補償」,但「酌予」二字代表裁量空間,實務上補償金額常不足額,醫院仍需承擔部分社會責任成分。
白話解讀
台灣地震、颱風、火災、疫情,每幾年就會發生一次重大災害。災害發生的當下,醫院不再只是「私人企業」或「公立機構」,而是國家整個緊急體系的一塊磁磚。這條法律規定:重大災害時,主管機關叫醫療機構去哪就要去哪、做什麼就要做什麼,不能說「我們是私立醫院不歸你管」。規避、妨礙、拒絕都不行。但這不是無償徵用,第二項規定主管機關要對醫院的費用和損失酌予補償。對你來說的關鍵在於:災害時你被送到哪間醫院、是哪間醫院的醫師處理你,可能不是你能選擇的,而是政府指揮系統的安排。理解這個邏輯才不會在現場跟醫護人員爭吵。
法律定性
醫療法第 27 條為重大災害時的醫療動員義務規範:災害發生時醫療機構須服從主管機關指揮、派遣,提供醫療服務並協助辦理公共衛生,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並對醫療機構因此所生之費用或損失,設有由主管機關酌予補償的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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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醫療法第 27 條是什麼?▾
規範重大災害時醫療機構的動員義務,須服從主管機關指揮派遣,不得拒絕,配合損失酌予補償。
Q2災害時醫院可以拒絕收病人嗎?▾
不行,醫療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指揮派遣,違反依第 102 條處罰鍰。
Q3醫院的災害損失誰賠?▾
依第 2 項主管機關應酌予補償,但屬裁量,實務常不足額。
Q4什麼算重大災害?▾
地震、颱風、火災、重大疫情等需啟動災害應變的事件,由主管機關認定。
Q5被送到哪間醫院我能選嗎?▾
災害分流由主管機關災害應變中心調度,現場通常無法自選。
Q6醫院怎麼申請補償?▾
整理被徵調的人力、設備、藥品、床位、營收損失原始單據,向主管機關申請。
Q7違反指揮派遣會怎樣?▾
依醫療法第 102 條可處罰鍰,裁處權時效依行政罰法為三年。
Q8災害時醫療疏失還要負責嗎?▾
仍適用醫療法第 82 條責任規範,不因災害當然免責。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medical_law_27 | disaster_prevention_31 | communicable_disease_53 |
|---|---|---|---|
| 適用情境 | 重大災害發生時的醫療動員 | 各類災害的公私機構協助救災 | 傳染病疫情期間醫療機構徵用配合 |
| 義務主體 | 醫療機構 | 公私機構、團體、人民 | 醫療機構與相關人員 |
| 補償機制 | 主管機關應酌予補償 | 依災防法及相關規定補償 | 依傳染病防治法給予補償或徵用費 |
| 違反效果 | 醫療法第 102 條罰鍰 | 依災防法處罰 | 依傳染病防治法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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