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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醫療法 第 55 條

醫療社團法人解散後,除合併或破產外,其賸餘財產之歸屬,依組織章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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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醫療法第 55 條規定,醫療社團法人解散後,除合併或破產外,賸餘財產歸屬依組織章程約定,與社員持股比例無必然關係。

Q · 醫療社團法人解散後,剩下的財產歸誰?

依醫療法第 55 條,醫療社團法人解散後賸餘財產的歸屬,原則上依組織章程之規定,僅合併與破產為例外。這代表章程在法人設立時就已鎖定可能高達數億財產的最終去向,可能約定按社員出資比例分配、捐贈公益團體,或移轉其他醫療法人。社員權益不等於賸餘財產分配權,兩者在章程中可分別設計,持股最多並不保證分得最多。

白話解讀

一家醫療社團法人解散後留下的財產,最終會去哪裡?答案藏在一個你可能從沒注意過的地方:法人成立時的「組織章程」。本條只有短短一句,但威力很大。它說:除了合併(財產自動歸併入新法人)和破產(依破產法清償債權人)這兩種特殊情況外,剩下的財產要怎麼分配,看「章程怎麼寫」。這代表什麼?代表醫療社團法人設立的那一刻,章程的這一條就鎖定了未來解散時可能高達幾億甚至幾十億財產的去向。可能寫「歸社員按持股比例分配」、可能寫「捐贈給特定基金會」、可能寫「轉給其他醫療法人」。一旦設立完成,這條章程很難改。對打算投資醫療社團法人成為社員的人來說,看章程的「賸餘財產歸屬」條款,重要性不亞於看公司財報。對主管機關來說,這條給了章程約定一個明確的法律地位:合法的章程約定優先於任何後來的爭議。

法律定性

醫療法第 55 條為醫療社團法人清算之歸屬規範,明定法人解散後,除合併(財產併入存續法人)或破產(依破產法清償債權人)兩種例外外,其賸餘財產一律依設立時之組織章程約定處理,將財產去向的決定權前置鎖定於章程設計階段。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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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醫療社團法人解散後賸餘財產歸誰?

依組織章程約定,可能歸社員、捐公益或移轉其他醫療法人,合併與破產為例外。

Q2我是大股東就一定分最多嗎?

不一定。先看章程的賸餘財產歸屬條款,章程寫歸公益就一毛分不到。

Q3章程能事後修改嗎?

可,但須報衛福部許可且社員同意門檻通常極高,實務上很難改動。

Q4合併時原社員權益怎麼處理?

合併屬例外,財產併入存續法人,原社員通常換股為新法人社員。

Q5破產時財產怎麼分?

破產屬例外,不依章程,而依破產法清償債權人後才談賸餘。

Q6醫療社團法人和財團法人賸餘財產規定一樣嗎?

不同。財團法人賸餘財產原則須歸公益,社團法人可依章程歸社員。

Q7章程沒寫賸餘財產歸屬怎麼辦?

回歸醫療法整體規範與民法社團法人規定處理,過程冗長且易生爭執。

Q8投資醫療社團法人前要看哪一條?

看章程的賸餘財產歸屬條款,重要性不亞於看財報。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醫療社團法人(第55條)醫療財團法人(對照第46條公益性)
賸餘財產歸屬原則依組織章程約定,可歸社員、公益或其他醫療法人原則須歸屬公益,不得由創設者或社員收回
社員可否分得財產若章程約定按出資比例則可分得財團法人無社員,財產歸公益用途
決定權所在階段設立時章程鎖定,事後修改門檻高公益性受法律與主管機關嚴格約束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國

🇯🇵 日本一般社団法人及び一般財団法人に関する法律 第239条(残余財産の帰属)— 定款の定めに従う
🇰🇷 韓國민법 제80조(잔여재산의 귀속)— 정관으로 정한 자에게 귀속
🇩🇪 德國BGB § 45(Anfall des Vereinsvermögens)— 解散後財產歸章程指定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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