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 第 57 條
- 1.醫療機構應督導所屬醫事人員,依各該醫事專門職業法規規定,執行業務。
- 2.醫療機構不得聘僱或容留未具醫事人員資格者,執行應由特定醫事人員執行之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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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醫療法第57條要求醫療機構督導醫事人員依專門職業法規執業,並禁止聘僱或容留無資格者執行專業業務。
Q · 在診所幫我打針的人沒執照,可以追究診所嗎?
依醫療法第57條第二項,醫療機構不得聘僱或容留未具醫事人員資格者執行應由特定醫事人員執行之業務。診所聘用無護理師執照者打針、抽血、調劑,即屬違法。受害者可向當地衛生局檢舉並明確引用本條第二項,同時可將本條作為「保護他人之法律」搭配民法第184條第二項主張損害賠償,使舉證責任翻轉到機構。
白話解讀
醫療機構不是只要請了合格醫師就沒事了。本條把責任往上拉一層:機構本身要督導所有醫事人員(醫師、護理師、藥師、檢驗師、放射師等)依各自的專門職業法規執行業務,並且絕對禁止聘僱或容留「沒有資格的人」做「該由特定醫事人員做的事」。這條的真正威力在第二項:以前法律只罰個人(無證行醫的人被抓),但機構可以推說「不知道」。第二項把這個漏洞封死,機構不能再用「員工自己冒名」當藉口。在你的健保卡背後,是這條法律支撐起的「執業資格網」:每一支針、每一張處方、每一次抽血,都應該由有資格的人做。發現護理師其實是無證的,發現「醫師助理」做了應該由醫師做的事,第二項都直接適用。
法律定性
醫療法第57條為醫療機構管理義務之規範:第一項課予機構督導所屬醫事人員依各該醫事專門職業法規執行業務之積極義務;第二項禁止機構聘僱或容留未具醫事人員資格者執行應由特定醫事人員執行之業務,將執業資格的守門責任由個人層級提升至機構層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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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醫療法第57條在規範什麼?▾
規範醫療機構督導醫事人員依法執業,並禁止聘僱或容留無資格者執行專業業務。
Q2診所打針的人沒護理師執照怎麼辦?▾
向當地衛生局檢舉違反醫療法第57條第二項,受傷可另提民事損害賠償。
Q3醫師助理可以幫醫師看診開藥嗎?▾
不行,診斷、處方、侵入性處置屬應由醫師執行之業務,助理只能做行政協助。
Q4機構可以用『員工自己冒名』脫責嗎?▾
民國101年增訂第二項後不行,未督導即屬違反機構義務。
Q5醫美讓美容師做雷射違法嗎?▾
若該雷射屬公告之醫療行為,由非醫師執行即違反本條第二項。
Q6違反醫療法第57條罰多少?▾
依醫療法第108條裁處,由衛生主管機關認定並裁罰。
Q7檢舉無照執業要準備什麼證據?▾
執行者姓名職稱、行為時間內容、收據處方等,越具體衛生局越重視。
Q8長照機構也適用醫療法第57條嗎?▾
適用,照服員執行應由護理師執行之業務,可追究機構責任。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項目 | 第57條第一項(督導義務) | 第57條第二項(禁止容留) |
|---|---|---|
| 舉證重點 | 機構未盡督導所屬醫事人員依法執業之積極義務 | 機構聘僱或容留無資格者執行專業業務之事實 |
| 規範對象 | 有資格但未受妥善督導之醫事人員 | 完全未具資格者(無照、過期、冒名) |
| 增訂時點 | 民國93年全文修正 | 民國101年增訂封漏洞 |
| 常見情境 | 人頭診所、掛名醫師長期不在 | 工讀生打針、助理冒名看診、無照美容師做雷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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