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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 第 5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醫療機構應督導所屬醫事人員,依各該醫事專門職業法規規定,執行業務。
  2. 醫療機構不得聘僱或容留未具醫事人員資格者,執行應由特定醫事人員執行之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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