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 第 65 條
- 1.醫療機構對採取之組織檢體或手術切取之器官,應送請病理檢查,並將結果告知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
- 2.醫療機構對於前項之組織檢體或手術切取之器官,應就臨床及病理診斷之結果,作成分析、檢討及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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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醫療法第 65 條規定,手術切取之器官或採取之組織檢體應送病理檢查,且結果必須告知病人或其關係人,屬強制義務。
Q · 手術切下來的東西,醫院一定要送病理檢查嗎?
依醫療法第 65 條第一項,醫療機構對採取之組織檢體或手術切取之器官,應送請病理檢查,並將結果告知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條文用「應」字,屬強制義務,不是醫師依經驗自由裁量。第二項另要求醫療機構就臨床及病理診斷結果作成分析、檢討及評估,內化為品質管理流程。
白話解讀
你去醫院切了一個瘜肉、拿掉一顆腫瘤、或者割除了膽囊,醫師說「沒事,看起來是良性」就讓你回家了。很多人以為事情到這裡結束。法律不這樣看。這條規定醫療機構必須把切下來的東西送病理檢查,而且檢查結果必須告訴你或你的家人。注意「必須」兩個字。這不是醫師的善意,是法律義務。為什麼這條重要?因為「肉眼看起來良性」和「顯微鏡下確認良性」是兩件事。歷史上有太多悲劇是醫師憑經驗判斷沒事,沒送病理,病人三年後才發現是早期癌症錯過治療時機。你有權利拿到那份病理報告,你有權利知道結果。如果醫療機構沒送、或者送了沒告訴你,這就是違反醫療法的義務,不是「服務不周」而已。
法律定性
醫療法第 65 條為醫療機構病理檢查與告知義務的核心規範:第一項要求對採取之組織檢體或手術切取之器官強制送請病理檢查並告知病人或其關係人結果;第二項要求醫療機構就臨床及病理診斷結果作成分析、檢討及評估,構成手術後資訊揭露與品質管理的法定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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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醫療法65條是什麼?▾
規定醫療機構對手術切取器官或採取組織檢體必須送病理檢查並告知病人結果,是病人手術後知情權的法定保障。
Q2手術組織一定要送病理嗎?▾
是,第一項用「應送請病理檢查」的強制用語,沒有醫師認為必要才送的彈性。
Q3病理報告我有權利拿到嗎?▾
有。病理報告屬病歷一部分,可依醫療法第 71 條申請病歷複製本。
Q4醫院沒告知病理結果違法嗎?▾
違反第一項告知義務,可向地方衛生局申訴,並可作為日後醫療糾紛的證據。
Q5病理報告多久會出來?▾
依一般作業通常 7 至 14 個工作天,複雜檢體或需免疫染色者較久。
Q6病理報告要看哪些重點?▾
看診斷結論、切緣狀態、分化程度三個欄位,癌症另看分期與免疫染色。
Q7醫師說看起來良性就不用送嗎?▾
不可。肉眼判斷不等於顯微鏡判讀,條文不允許以此免除送驗義務。
Q8沒收到病理報告該怎麼辦?▾
打電話回醫院要求調閱病歷並交付副本,逾期或推託即可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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