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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 第 6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醫療機構對採取之組織檢體或手術切取之器官,應送請病理檢查,並將結果告知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
  2. 醫療機構對於前項之組織檢體或手術切取之器官,應就臨床及病理診斷之結果,作成分析、檢討及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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