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 第 6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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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醫療法第 65 條規定,手術切取之器官或採取之組織檢體應送病理檢查,且結果必須告知病人或其關係人,屬強制義務。
Q · 手術切下來的東西,醫院一定要送病理檢查嗎?
是。醫療法65條強制送驗並告知病人
依醫療法第 65 條第一項,醫療機構對採取之組織檢體或手術切取之器官,應送請病理檢查,並將結果告知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條文用「應」字,屬強制義務,不是醫師依經驗自由裁量。第二項另要求醫療機構就臨床及病理診斷結果作成分析、檢討及評估,內化為品質管理流程。
白話解讀
你去醫院切了一個瘜肉、拿掉一顆腫瘤、或者割除了膽囊,醫師說「沒事,看起來是良性」就讓你回家了。很多人以為事情到這裡結束。法律不這樣看。這條規定醫療機構必須把切下來的東西送病理檢查,而且檢查結果必須告訴你或你的家人。注意「必須」兩個字。這不是醫師的善意,是法律義務。為什麼這條重要?因為「肉眼看起來良性」和「顯微鏡下確認良性」是兩件事。歷史上有太多悲劇是醫師憑經驗判斷沒事,沒送病理,病人三年後才發現是早期癌症錯過治療時機。你有權利拿到那份病理報告,你有權利知道結果。如果醫療機構沒送、或者送了沒告訴你,這就是違反醫療法的義務,不是「服務不周」而已。
法律定性
醫療法第 65 條為醫療機構病理檢查與告知義務的核心規範:第一項要求對採取之組織檢體或手術切取之器官強制送請病理檢查並告知病人或其關係人結果;第二項要求醫療機構就臨床及病理診斷結果作成分析、檢討及評估,構成手術後資訊揭露與品質管理的法定基礎。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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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醫師說我的瘜肉看起來良性,沒送病理可以嗎?
不可以。醫療法第65條第一項用「應送請病理檢查」的強制性用語,沒有醫師認為必要時才送的彈性。任何採取的組織檢體或切取的器官都必須送病理。若醫師說不用送,你可直接引用醫療法第65條要求送驗,這是權利不是請求。
Q2我做完手術三個月了從來沒收到病理結果,怎麼辦?
立刻打電話回醫院要求調閱病歷並交付病理報告副本(醫療法第71條)。若醫院推託,這就是違反第65條第一項告知義務,可寫正式申訴信給醫院並副本寄地方衛生局。手術後一個月內沒收到主動告知已屬異常,越早處理證據越完整。
Q3病理報告我看不懂,看哪幾個重點?
三個關鍵欄位:診斷結論(良性、惡性、不典型增生)、切緣狀態(是否完整切除)、分化程度(影響預後)。癌症還要看分期與免疫染色結果。可另掛門診請其他醫師解讀,這叫第二意見,是你的權利。
Q4醫療法65條是什麼?
規定醫療機構對手術切取器官或採取組織檢體必須送病理檢查,並將結果告知病人或其關係人,是病人手術後知情權的法定保障。
Q5什麼叫組織檢體與手術切取器官?
採檢取下的組織(如切片、瘜肉)與手術中切除的器官(如膽囊、腫瘤),兩者都在本條強制送驗範圍內。
Q6第二項的分析、檢討及評估是什麼意思?
要求醫療機構就臨床診斷與病理診斷結果作成分析檢討,把病理檢查內化到品質管理,避免淪為形式作業。
Q7病理報告和醫師口頭診斷差在哪?
口頭診斷多為肉眼與經驗判斷,病理報告是顯微鏡下的細胞判讀,兩者層次不同,法律因此強制送驗。
Q8病理報告怎麼申請?
依醫療法第71條向醫療機構申請病歷複製本,明確指定病理報告,醫院不得無故拖延。
Q9醫院沒送病理或沒告知怎麼辦?
先調閱病歷確認有無報告,保留未告知證據,向該醫院申訴並副本寄地方衛生局。
Q10病理報告多久會出來?
一般作業約7至14個工作天,複雜檢體或需免疫染色者較久,可主動向病理科或護理站詢問。
Q11病理報告要怎麼看懂?
重點看診斷結論、切緣、分化程度三欄,癌症另看分期與免疫染色,看不懂可掛門診請第二意見。
Q12醫療法65條 vs 63條告知差在哪?
63條是手術前說明風險取得同意,65條是手術後送病理並告知結果,時機與義務內容不同。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2 版
(0751111 制定)
直轄市及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應依醫療網實施計畫,就轄區內醫療機構之設立或擴充,予以審查。但一定規模以上大型醫院之設立或擴充,應層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 對於醫療設施過賸區域,衛生主管機關得限制醫院之設立或擴充。
立法理由一、各衛生主管機關對轄區內醫療機構之設立或擴充,應依醫療網實施計畫予以審查,對醫療設施過賸區域,得限制醫院之設立或擴充,以求醫療資源合理分布。 二、至第一項所稱一定規模以上大型醫院,目前係指一百病床以上之醫院而言,惟其規模因需斟酌社會實際需要調整,故於施行細則中定之。
(0930409 全文修正)
醫療機構對採取之組織檢體或手術切取之器官,應送請病理檢查,並將結果告知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 醫療機構對於前項之組織檢體或手術切取之器官,應就臨床及病理診斷之結果,作成分析、檢討及評估。
立法理由一、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七條移列。 二、將醫院修正為醫療機構,並規定組織檢體亦應作病理檢查;其檢查結果,則應告知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以保障其權益,爰酌修原條文前段,列為第一項。至於後段部分,則移列第二項規定並配合酌修。
- 法定代理人名詞
- 關係人名詞
- 醫療法 第 102 條條文
一、各衛生主管機關對轄區內醫療機構之設立或擴充,應依醫療網實施計畫予以審查,對醫療設施過賸區域,得限制醫院之設立或擴充,以求醫療資源合理分布。 二、至第一項所稱一定規模以上大型醫院,目前係指一百病床以上之醫院而言,惟其規模因需斟酌社會實際需要調整,故於施行細則中定之。
一、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七條移列。 二、將醫院修正為醫療機構,並規定組織檢體亦應作病理檢查;其檢查結果,則應告知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以保障其權益,爰酌修原條文前段,列為第一項。至於後段部分,則移列第二項規定並配合酌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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