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 第 64 條
- 1.醫療機構實施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侵入性檢查或治療,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說明,並經其同意,簽具同意書後,始得為之。但情況緊急者,不在此限。
- 2.前項同意書之簽具,病人為未成年人或無法親自簽具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簽具。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依醫療法第64條,侵入性檢查或治療前,醫療機構應完成向病人說明、取得同意、簽具同意書三步驟,情況緊急者不在此限。
Q · 做侵入性檢查前一定要簽同意書嗎?沒簽會怎樣?
依醫療法第64條,醫療機構實施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侵入性檢查或治療(如胃鏡、大腸鏡、心導管、各種穿刺),必須先向病人或其關係人說明、取得同意、簽具同意書,才能執行;唯「情況緊急」可例外。若未完成此三步驟,事後一旦發生併發症,醫院可能背上「未盡告知說明義務」的責任,這張同意書寫了什麼、沒寫什麼,會成為糾紛勝敗的關鍵。
白話解讀
住院或檢查時你簽過的那疊文件裡,至少有一張叫「侵入性檢查或治療同意書」。多數人簽的時候完全沒看內容,只認為這是醫院叫我簽的免責切結。但這張紙的法律地位剛好相反,它是醫療法在病人手上塞的一個工具。第 64 條規定,只要是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侵入性」項目(胃鏡、大腸鏡、心導管、超音波導引穿刺、各種顯影劑檢查),醫療機構必須先向你說明、得到你同意、簽具同意書,才能執行。沒做到這三步,後續一旦出事,醫院就背上「未盡告知說明義務」的責任。事後追訴的關鍵證據,就是這張你當時隨手簽下的紙。它寫了什麼風險?有沒有寫到實際發生的併發症?醫師有沒有具體說明?這些細節決定了醫療糾紛的勝敗。
法律定性
醫療法第64條為侵入性檢查或治療的告知後同意規範,要求醫療機構在實施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侵入性項目前,完成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說明、取得同意、簽具同意書三步驟程序;情況緊急者得例外。病人為未成年人或無法親自簽具時,得由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代簽,但病人本人有能力時應列為第一順位。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侵入性檢查同意書一定要本人簽嗎?▾
病人有意識能力時應由本人簽,未成年或無法親簽才由法代、配偶、親屬代簽。
Q2簽了同意書還能告醫院嗎?▾
能。同意書只證明你同意接受檢查,不能免除醫療疏失或告知不全的責任。
Q3什麼檢查算侵入性?▾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項目,常見如胃鏡、大腸鏡、心導管、穿刺、顯影劑影像檢查。
Q4情況緊急可以不簽同意書嗎?▾
可以,第64條但書允許緊急例外,但醫院須在病歷詳載緊急原因與當時情狀。
Q5醫師沒講到的併發症發生了怎麼辦?▾
若屬常見且應說明卻未說明的風險,可能構成告知說明義務違反,醫院仍要負責。
Q6家屬代簽侵入性檢查同意書有效嗎?▾
病人意識清楚卻只找家屬簽,這份同意書效力會被挑戰,本人有能力應由本人簽。
Q7醫療糾紛告醫院的時效多久?▾
侵權求償時效2年(自知有損害及加害人起算),最長10年,依民法第197條。
Q8侵入性檢查同意書要保留嗎?▾
建議申請病歷與同意書複本,原本由醫院保管,複本是你日後最重要的證據基礎。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option_a_label | option_a | option_b_label | option_b |
|---|---|---|---|---|
| 適用程序 | 醫療法第63條(手術同意書) | 外科手術、麻醉等侵入身體的手術行為 | 醫療法第64條(侵入性檢查同意書) |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侵入性檢查或治療(胃鏡、心導管、穿刺等) |
| 說明內容 | 醫療法第63條(手術同意書) | 手術原因、成功率、可能併發症與危險 | 醫療法第64條(侵入性檢查同意書) | 侵入性項目的必要性、風險與替代方案 |
| 代簽順位 | 醫療法第63條(手術同意書) | 病人>法代>配偶>親屬>關係人 | 醫療法第64條(侵入性檢查同意書) | 病人>法代>配偶>親屬>關係人(順位相同) |
| 緊急例外 | 醫療法第63條(手術同意書) | 情況緊急者不在此限 | 醫療法第64條(侵入性檢查同意書) | 情況緊急者不在此限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