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 第 64 條
- 1.醫療機構實施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侵入性檢查或治療,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說明,並經其同意,簽具同意書後,始得為之。但情況緊急者,不在此限。
- 2.前項同意書之簽具,病人為未成年人或無法親自簽具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簽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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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依醫療法第64條,侵入性檢查或治療前,醫療機構應完成向病人說明、取得同意、簽具同意書三步驟,情況緊急者不在此限。
Q · 做侵入性檢查前一定要簽同意書嗎?沒簽會怎樣?
依醫療法第64條,醫療機構實施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侵入性檢查或治療(如胃鏡、大腸鏡、心導管、各種穿刺),必須先向病人或其關係人說明、取得同意、簽具同意書,才能執行;唯「情況緊急」可例外。若未完成此三步驟,事後一旦發生併發症,醫院可能背上「未盡告知說明義務」的責任,這張同意書寫了什麼、沒寫什麼,會成為糾紛勝敗的關鍵。
白話解讀
住院或檢查時你簽過的那疊文件裡,至少有一張叫「侵入性檢查或治療同意書」。多數人簽的時候完全沒看內容,只認為這是醫院叫我簽的免責切結。但這張紙的法律地位剛好相反,它是醫療法在病人手上塞的一個工具。第 64 條規定,只要是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侵入性」項目(胃鏡、大腸鏡、心導管、超音波導引穿刺、各種顯影劑檢查),醫療機構必須先向你說明、得到你同意、簽具同意書,才能執行。沒做到這三步,後續一旦出事,醫院就背上「未盡告知說明義務」的責任。事後追訴的關鍵證據,就是這張你當時隨手簽下的紙。它寫了什麼風險?有沒有寫到實際發生的併發症?醫師有沒有具體說明?這些細節決定了醫療糾紛的勝敗。
法律定性
醫療法第64條為侵入性檢查或治療的告知後同意規範,要求醫療機構在實施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侵入性項目前,完成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說明、取得同意、簽具同意書三步驟程序;情況緊急者得例外。病人為未成年人或無法親自簽具時,得由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代簽,但病人本人有能力時應列為第一順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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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簽完同意書了,醫師沒講到的併發症發生了,能告嗎?▾
可以。同意書是「告知範圍」的證據,醫師有義務告知重大風險(醫療法第81條),如果發生的併發症是常見且該說明卻沒說明的,這就是告知說明義務違反,即便你簽了同意書醫院還是要負責。法院判斷標準不是「你有沒有聽懂」,而是「一個理性病人在那個情境下會不會因為這個資訊改變決定」。
Q2病人意識清楚,醫師卻只找家屬簽,這樣有效嗎?▾
法律效力會被挑戰。第64條第二項把「病人未成年或無法親自簽具」設為代簽前提,病人意識清楚卻被排除在簽具流程外,這份同意書的有效性大有問題。實務上有些醫院為求快直接找家屬,這是違反法條精神的便宜行事,病人有能力時應堅持本人簽署。
Q3什麼算「侵入性」?感覺很多檢查都算▾
法條指的是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項目,常見包括內視鏡(胃鏡、大腸鏡、支氣管鏡)、心導管、各種穿刺、注射顯影劑做影像檢查等,一般打針抽血等低風險程序通常不算。判斷可看「有沒有穿透皮膚或進入體腔」加上「有沒有相應風險」。若院方說「這不算侵入性」就跳過同意程序,事後發生併發症時,這個分類本身就會成為攻防焦點。
Q4侵入性檢查同意書是什麼?▾
醫療法第64條要求的告知同意文件,醫院做侵入性檢查前須說明、取得同意、簽具同意書,是醫療糾紛的關鍵證據。
Q5什麼檢查算侵入性?▾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項目,常見如胃鏡、大腸鏡、支氣管鏡、心導管、各種穿刺、注射顯影劑影像檢查。
Q6告知後同意是什麼意思?▾
醫師須就重大風險、併發症與替代方案具體說明,病人在充分理解下作成的同意才具正當性。
Q7醫療法64條和63條差在哪?▾
63條規範手術行為的同意書,64條規範侵入性檢查或治療的同意書,兩者程序與代簽順位相同。
Q8侵入性檢查同意書怎麼簽才保護自己?▾
簽前要求醫師逐項說明風險,特殊體質請醫師手寫補充並一起簽名,意識清楚時堅持本人簽。
Q9醫療糾紛要怎麼蒐證?▾
第一時間申請病歷與同意書複本,比對記載風險與實際併發症,當時陪同家屬可作證說明內容。
Q10醫療糾紛求償時效多久?▾
侵權求償2年(自知有損害及加害人起算),最長10年(自醫療事故發生起算),依民法第197條。
Q11怎麼證明醫師沒盡告知義務?▾
比對同意書記載與實際併發症,找出常見且應說明卻未說明的風險,輔以家屬證言與病歷紀錄。
Q12病人本人簽 vs 家屬代簽哪個有效?▾
病人意識清楚應本人簽,這是最強法律地位;代簽僅限病人未成年或無法親簽,否則效力會被挑戰。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option_a_label | option_a | option_b_label | option_b |
|---|---|---|---|---|
| 適用程序 | 醫療法第63條(手術同意書) | 外科手術、麻醉等侵入身體的手術行為 | 醫療法第64條(侵入性檢查同意書) |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侵入性檢查或治療(胃鏡、心導管、穿刺等) |
| 說明內容 | 醫療法第63條(手術同意書) | 手術原因、成功率、可能併發症與危險 | 醫療法第64條(侵入性檢查同意書) | 侵入性項目的必要性、風險與替代方案 |
| 代簽順位 | 醫療法第63條(手術同意書) | 病人>法代>配偶>親屬>關係人 | 醫療法第64條(侵入性檢查同意書) | 病人>法代>配偶>親屬>關係人(順位相同) |
| 緊急例外 | 醫療法第63條(手術同意書) | 情況緊急者不在此限 | 醫療法第64條(侵入性檢查同意書) | 情況緊急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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