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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醫療法 第 6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醫療機構實施手術,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說明手術原因、手術成功率或可能發生之併發症及危險,並經其同意,簽具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始得為之。但情況緊急者,不在此限。
  2. 前項同意書之簽具,病人為未成年人或無法親自簽具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簽具。
  3. 第一項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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