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 第 63 條
- 1.醫療機構實施手術,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說明手術原因、手術成功率或可能發生之併發症及危險,並經其同意,簽具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始得為之。但情況緊急者,不在此限。
- 2.前項同意書之簽具,病人為未成年人或無法親自簽具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簽具。
- 3.第一項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醫療法第 63 條規定手術前醫師須說明原因、成功率與併發症並取得簽具同意書,但情況緊急者不在此限。
Q · 簽了手術同意書,是不是就不能再告醫院?
依醫療法第 63 條,手術同意書是「病人已被充分告知」的證明,不是醫院的免責切結。醫師必須具體說明手術原因、成功率、可能併發症及危險。若告知不足或根本沒說明,同意書在法院的證據力會被大幅打折,病人仍可主張告知義務違反並請求損害賠償(併引民法第 184 條)。重點不在那張紙,在簽署前那段對話有沒有發生、講了什麼。
白話解讀
簽手術同意書這件事,大部分人理解錯了一半。你以為這張紙是醫院給自己的免責聲明,簽下去等於放棄日後追究的權利。法律上完全反過來:這張紙是你「知情同意」的證明,前提是醫師有把該說的都說清楚。如果醫師只說「就是個小手術」「沒什麼風險」,沒有具體告訴你成功率、可能的併發症、替代治療方案,這份同意書在法庭上很可能站不住腳。換句話說,你簽下去的不是放棄權利,是「我已經被充分告知」這件事的承認。沒被告知,這個承認本身就是無效的。這條法律的真正威力,不在於它要求簽同意書,而在於它把告知義務變成一道法律門檻。
法律定性
醫療法第 63 條為手術知情同意的法定要件,要求醫療機構於實施手術前,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具體說明手術原因、成功率或可能併發症及危險,並經其同意簽具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後始得施行;情況緊急者得例外免除事前告知與簽署程序。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手術同意書一定要簽嗎?▾
原則上要。未簽具同意書不得實施手術,但情況緊急時可例外先開刀後補簽。
Q2醫師說「小手術沒風險」算告知嗎?▾
不算。本條要求說明原因、成功率、併發症及危險四項,一句話帶過難認已盡告知義務。
Q3什麼情況算「情況緊急」可以不簽?▾
須病人有立即生命危險、無法等待告知與簽署,標準比醫院通常認知嚴格。
Q4病人意識清楚,配偶可以代簽嗎?▾
原則應由病人本人簽,代簽是針對未成年或無法親自簽具者的例外。
Q5手術後出現同意書沒寫的併發症怎麼辦?▾
未告知部分簽名不生效力,可主張告知義務違反請求賠償。
Q6醫美微整形也適用第 63 條嗎?▾
只要涉及侵入性醫療行為,告知成功率與併發症的義務一樣存在。
Q7告知義務沒盡到可以求償多少?▾
依實際損害加民法第 195 條精神慰撫金,視個案結果而定。
Q8想告醫療告知不足,時效多久?▾
侵權行為自知悉損害與加害人起 2 年、最長 10 年(民法第 197 條)。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item | scope | consent_form | emergency_exception |
|---|---|---|---|
| 醫療法第 63 條 | 手術 | 手術同意書+麻醉同意書 | 有(情況緊急) |
| 醫療法第 64 條 | 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侵入性檢查或治療 | 同意書 | 有 |
| 醫療法第 81 條 | 一般診治告知 | 不以簽署同意書為要件 | —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