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 第 6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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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醫療法第 63 條規定手術前醫師須說明原因、成功率與併發症並取得簽具同意書,但情況緊急者不在此限。
Q · 簽了手術同意書,是不是就不能再告醫院?
不是。同意書效力建立在醫師告知充分的前提上
依醫療法第 63 條,手術同意書是「病人已被充分告知」的證明,不是醫院的免責切結。醫師必須具體說明手術原因、成功率、可能併發症及危險。若告知不足或根本沒說明,同意書在法院的證據力會被大幅打折,病人仍可主張告知義務違反並請求損害賠償(併引民法第 184 條)。重點不在那張紙,在簽署前那段對話有沒有發生、講了什麼。
白話解讀
簽手術同意書這件事,大部分人理解錯了一半。你以為這張紙是醫院給自己的免責聲明,簽下去等於放棄日後追究的權利。法律上完全反過來:這張紙是你「知情同意」的證明,前提是醫師有把該說的都說清楚。如果醫師只說「就是個小手術」「沒什麼風險」,沒有具體告訴你成功率、可能的併發症、替代治療方案,這份同意書在法庭上很可能站不住腳。換句話說,你簽下去的不是放棄權利,是「我已經被充分告知」這件事的承認。沒被告知,這個承認本身就是無效的。這條法律的真正威力,不在於它要求簽同意書,而在於它把告知義務變成一道法律門檻。
法律定性
醫療法第 63 條為手術知情同意的法定要件,要求醫療機構於實施手術前,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具體說明手術原因、成功率或可能併發症及危險,並經其同意簽具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後始得施行;情況緊急者得例外免除事前告知與簽署程序。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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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醫師說「就是個小手術沒什麼風險」算告知嗎?
不算。本條要求說明的是手術原因、成功率、可能併發症及危險四個具體項目,不是一句「沒什麼風險」可以涵蓋。若醫師只用一句話帶過,法院在審理醫療糾紛時可能認定告知義務未盡。簽同意書前可直接問三個數字:成功率多少、最常見併發症是哪幾個、發生機率多高。
Q2情況緊急的但書,醫院是不是想用就能用?
不是。情況緊急的判斷標準在實務上很嚴:必須是病人有立即生命危險、無法等待告知與簽署。一般的手術延遲、家屬不在場、病人猶豫都不算。若醫院以緊急為由跳過程序,事後被認定不符合但書條件,仍要負告知義務違反責任。事後可檢視病歷是否詳載當時生命徵象與臨床判斷。
Q3病人意識清楚時,配偶能不能代簽手術同意書?
條文允許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簽具,但這是針對病人為未成年人或無法親自簽具的例外。病人意識清楚時原則上應由本人簽。若病人事後表示自己不同意該手術,代簽的同意書效力很可能被法院推翻。病人本人能簽就讓本人簽,是保護病人也保護醫師最穩的做法。
Q4手術同意書一定要簽嗎?
原則上要,未簽具不得手術;但情況緊急時得例外先行手術後補程序。
Q5醫療法 63 條規定醫師要說明哪些事?
手術原因、成功率、可能發生的併發症及危險四項,缺一都可能構成告知不足。
Q6手術同意書和麻醉同意書差在哪?
前者針對手術本身風險,後者針對麻醉風險,依本條兩份都需簽具。
Q7什麼叫知情同意?
病人在被充分告知醫療資訊後所為的同意,是手術合法性的前提,不是免責聲明。
Q8簽手術同意書前該怎麼保護自己?
要求醫師說出成功率與前三項併發症並手寫補記於同意書,索取衛教單張。
Q9醫師告知不足要怎麼蒐證?
依醫療法第 71 條索取病歷複本,比對病歷是否詳載告知內容,記錄簽署情境。
Q10醫療告知不足可以求償多少?
實際損害(醫療費、薪資損失)加民法第 195 條精神慰撫金,視個案結果而定。
Q11要主張告知義務違反該走哪個程序?
可向衛生局或醫療糾紛調解委員會申訴,或提民事訴訟併引民法第 184 條。
Q12醫療法 63 條 vs 64 條差在哪?
63 條規範手術,64 條規範中央主管機關規定的侵入性檢查或治療,同意要件相近但適用範圍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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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 scope | consent_form | emergency_exception |
|---|---|---|---|
| 醫療法第 63 條 | 手術 | 手術同意書+麻醉同意書 | 有(情況緊急) |
| 醫療法第 64 條 | 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侵入性檢查或治療 | 同意書 | 有 |
| 醫療法第 81 條 | 一般診治告知 | 不以簽署同意書為要件 | — |
scope
- 醫療法第 63 條
- 手術
- 醫療法第 64 條
- 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侵入性檢查或治療
- 醫療法第 81 條
- 一般診治告知
consent_form
- 醫療法第 63 條
- 手術同意書+麻醉同意書
- 醫療法第 64 條
- 同意書
- 醫療法第 81 條
- 不以簽署同意書為要件
emergency_exception
- 醫療法第 63 條
- 有(情況緊急)
- 醫療法第 64 條
- 有
- 醫療法第 81 條
-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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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2 版
(0751111 制定)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為促進醫療資源均衡發展,統籌規劃現有公私立醫療機構及人力合理分佈,應劃分醫療區域,建立分級醫療制度,訂定醫療網實施計畫。 各級政府應依前項醫療網實施計畫,對醫療資源缺乏區域,獎勵民間設立醫療機構;必要時,得設立公立醫療機構。
立法理由一、為促進醫療資源均衡之發展,第一項定明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訂定醫療網實施計畫。 二、對醫療資源缺乏區域,各級政府應依醫療網實施計畫,獎勵民間設立醫療機構,必要時,得設立公立醫療機構,爰定於第二項。
(0930409 全文修正)
醫療機構實施手術,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說明手術原因、手術成功率或可能發生之併發症及危險,並經其同意,簽具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始得為之。但情況緊急者,不在此限。 前項同意書之簽具,病人為未成年人或無法親自簽具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簽具。 第一項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六條移列。 二、按手術之實施,非僅限於醫院,診所亦有可能實施門診手術,為強化醫療機構服務品質,尊重病人知的權利,爰將第一項「醫院」修正「醫療機構」;另酌作文字修正。 三、有關同意書之簽具,於病人為未成年人或無法親自簽具時,得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其他關係人簽具,爰增列第二項予以明定。 四、原第二項移列為第三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 法定代理人名詞
- 關係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醫療法 第 103 條條文
- 醫療法 第 107 條條文
一、為促進醫療資源均衡之發展,第一項定明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訂定醫療網實施計畫。 二、對醫療資源缺乏區域,各級政府應依醫療網實施計畫,獎勵民間設立醫療機構,必要時,得設立公立醫療機構,爰定於第二項。
一、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六條移列。 二、按手術之實施,非僅限於醫院,診所亦有可能實施門診手術,為強化醫療機構服務品質,尊重病人知的權利,爰將第一項「醫院」修正「醫療機構」;另酌作文字修正。 三、有關同意書之簽具,於病人為未成年人或無法親自簽具時,得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其他關係人簽具,爰增列第二項予以明定。 四、原第二項移列為第三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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