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 第 67 條
- 1.醫療機構應建立清晰、詳實、完整之病歷。
- 2.前項所稱病歷,應包括下列各款之資料: 一、醫師依醫師法執行業務所製作之病歷。 二、各項檢查、檢驗報告資料。 三、其他各類醫事人員執行業務所製作之紀錄。
- 3.醫院對於病歷,應製作各項索引及統計分析,以利研究及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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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醫療法第 67 條規定病歷含三類:醫師病歷、檢查檢驗報告、其他醫事人員紀錄,醫院須建立完整病歷並製作索引。
Q · 病歷只有醫師寫的那幾頁嗎?
依醫療法第 67 條第二項,病歷由三類資料組成:一、醫師依醫師法製作之病歷;二、各項檢查、檢驗報告資料;三、其他各類醫事人員執行業務所製作之紀錄(如護理記錄、麻醉記錄)。醫院若只提供醫師記錄,並未完整提供法定病歷,申請人可引用本條與第 71 條要求補齊。
白話解讀
你以為的「病歷」可能只是醫師寫的那幾頁。法律上不是。這條把「病歷」的範圍打開:醫師寫的記錄、各項檢查檢驗報告、護理師和其他醫事人員的記錄,全部加總起來才是完整病歷。為什麼這個定義對你重要?因為當你想申請病歷影本(依第71條)、當你發生醫療糾紛要找證據、當你保險理賠需要佐證,你能拿到什麼,取決於這條怎麼定義。如果醫院給你的只是醫師那幾頁,其實只是病歷的三分之一。完整病歷還包括所有檢驗報告、護理記錄、會診單、麻醉記錄、手術記錄。內行人申請病歷時會明確要求「依醫療法第67條所定義之完整病歷」,醫院就不能只給你一部分敷衍。
法律定性
醫療法第 67 條為病歷之定義性規範,要求醫療機構建立清晰、詳實、完整之病歷,並明定病歷由醫師病歷、檢查檢驗報告資料、其他醫事人員紀錄三類資料構成;同時課予醫院製作病歷索引及統計分析之義務,是病人病歷複製權的範圍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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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醫療法第 67 條病歷包含哪些?▾
三類:醫師病歷、各項檢查檢驗報告、其他醫事人員紀錄(護理、麻醉、會診等)。
Q2申請病歷醫院只給醫師那幾頁可以嗎?▾
不完整。可引用第 67 條第二項與第 71 條要求補齊護理、檢驗、影像等資料。
Q3影像光碟(X 光、MRI)算病歷嗎?▾
算,屬第二款檢查報告資料,申請時應指明要 DICOM 原始檔光碟而非僅紙本。
Q4護理記錄屬於病歷嗎?▾
屬於,是第三款其他醫事人員紀錄,醫療糾紛關鍵時點常記載於此。
Q5電子病歷也適用第 67 條嗎?▾
適用,依醫療法第 69 條及電子病歷管理辦法,數位化不得漏項。
Q6醫院為什麼要做病歷索引?▾
第三項課予醫院(非診所)製作索引及統計分析義務,便於研究查考,違反可罰。
Q7完整病歷和病情摘要差在哪?▾
摘要是醫師二次整理,可能漏細節;完整病歷是原始資料,爭議時較站得住腳。
Q8申請完整病歷要怎麼寫申請單?▾
明列醫師記錄、護理記錄、檢驗報告原始數據、影像光碟、麻醉記錄、會診紀錄各類別。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性質 | 資料完整度 | 爭議時效力 | 適用情境 |
|---|---|---|---|---|
| 病情摘要 | 醫師二次整理 | 經篩選,可能漏細節 | 較弱 | 快速了解病況 |
| 完整病歷(第 67 條) | 三類原始資料總和 | 完整 | 原始證據,較強 | 醫療糾紛、保險理賠、第二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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