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募資 · 終極解密起訴書到底怎麼寫前資深檢察官陳樂樂律師|偵查佈局 → 起訴書 → 法庭攻防|完整章節解析看課程大綱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醫療法79-1

快速跳轉

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前二條有關人體試驗之申請程序、審查作業基準及利益迴避原則、資訊揭露、監督管理、查、其他告知內容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醫療法第79條之1授權衛福部訂定人體試驗的申請程序、審查基準、利益迴避、資訊揭露與查核等執行細節,真正規則在授權子法裡。

Q · 醫療法第79條之1在規定什麼?

授權衛福部訂定人體試驗的執行細則

依醫療法第79條之1,第78、79條有關人體試驗的申請程序、審查作業基準、利益迴避、資訊揭露、監督管理、查核及其他告知內容等執行細節,由中央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以行政命令訂定。法律只訂大原則,具體怎麼跑寫在授權出來的「人體試驗管理辦法」等子法裡,違反子法等於違反醫療法。

白話解讀

前面兩條(78、79)把人體試驗的大原則訂下來了,但「申請程序怎麼跑、審查標準怎麼定、利益迴避怎麼認定、資訊要揭露到什麼程度、誰來查核」這些執行細節,法律本身沒寫死,而是把球丟給衛福部用行政命令處理。這條給了衛福部一張「空白支票」,也給了未來修法的彈性:科技進步太快,法律來不及追,授權命令可以快速跟上。你會看到的「人體試驗管理辦法」「醫療機構人體試驗委員會組織及作業基準」這些細則,都是這條授權出來的。對受試者來說,這條看起來不重要,其實非常重要:因為很多保護你的具體細節,不在法律裡,而在這些行政命令裡。

法律定性

醫療法第79條之1為授權條款(授權明確性類型),就第78、79條人體試驗之申請程序、審查作業基準及利益迴避原則、資訊揭露、監督管理、查核、其他告知內容七項事項,明確列舉授權範圍交由中央主管機關以行政命令補充規定,構成人體試驗法規體系中連接母法與執行子法的法源橋樑。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授權命令和法律有什麼差別?我要遵守哪個?

授權命令是行政機關依法律授權訂定的細則,法律效力來自授權的母法。在它規範的事項範圍內,違反它等於違反母法。所以兩個都要遵守,授權命令不是建議是規定。實務上查任何醫療法規問題,習慣母法和子法(施行細則、辦法、準則)一起查,大多數細節都在子法裡。

Q2為什麼不直接把細節寫在法律裡?

因為法律修改要經立法院三讀,過程慢且繁複;行政命令由主管機關發布,可以快速因應科技進步和實務變化。人體試驗、新藥研發領域變動快,把細節綁在法律上會跟不上現實。但為防止濫權,法律會限制授權範圍,本條即列舉七項授權事項,不能無限授權。

Q3人體試驗的詳細規則在哪裡查?

不在醫療法本文,而在依本條授權訂定的人體試驗管理辦法、醫療機構人體試驗委員會組織及作業基準等子法。到全國法規資料庫以這些辦法名稱搜尋,並確認為現行有效版本。

Q4醫療法第79條之1是什麼?

授權條款,把人體試驗的申請、審查、利益迴避、查核等執行細節授權給中央主管機關(衛福部)用行政命令訂定。

Q5什麼是授權命令?

行政機關依法律授權訂定的法規命令,效力來自授權母法,在授權範圍內對外有拘束力,違反等同違反母法。

Q6本條的中央主管機關是誰?

醫療法的中央主管機關是衛生福利部,地方主管機關為直轄市、縣市政府衛生局。

Q7授權明確性原則是什麼?

法律授權訂命令時,授權目的、內容、範圍須具體明確,不得空白概括授權,本條以列舉七項事項符合此原則。

Q8人體試驗的詳細規則怎麼查?

讀母法第78、79條 → 到全國法規資料庫搜尋人體試驗管理辦法等子法 → 比對申請、審查、查核細則 → 確認現行版本。

Q9怎麼確認看到的辦法是最新版?

在全國法規資料庫查該辦法的修正日期與沿革,行政命令修正頻率高於母法,須核對最新發布版本。

Q10人體試驗委員會(IRB)設置依據怎麼找?

IRB 組織與作業基準是依本條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另訂的作業基準規範,於子法中查設置與運作要件。

Q11合規人員怎麼建立利益迴避機制?

光看醫療法78、79條不夠,須對照依本條訂定之辦法中利益迴避具體認定標準與揭露要求。

Q12授權命令 vs 法律,哪個要遵守?

兩個都要。授權命令效力來自母法,在規範範圍內違反它等於違反醫療法,不是建議是規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Law statuteDelegated regulation
制定機關立法院(三讀)中央主管機關(衛福部發布)
修改速度慢,須立法程序快,可即時因應技術變化
效力來源憲法與立法權母法(本條)之授權
本案內容人體試驗大原則(第78、79條)申請程序、審查基準、利益迴避、查核等細則

Law statute

制定機關
立法院(三讀)
修改速度
慢,須立法程序
效力來源
憲法與立法權
本案內容
人體試驗大原則(第78、79條)

Delegated regulation

制定機關
中央主管機關(衛福部發布)
修改速度
快,可即時因應技術變化
效力來源
母法(本條)之授權
本案內容
申請程序、審查基準、利益迴避、查核等細則

立法沿革 1

(0980501 增訂)

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前二條有關人體試驗之申請程序、審查作業基準及利益迴避原則、資訊揭露、監督管理、查核、其他告知內容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增訂:「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前二條有關人體試驗之申請程序、審查作業基準及利益迴避原則、資訊揭露、監督管理、查核、其他告知內容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0980501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增訂:「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前二條有關人體試驗之申請程序、審查作業基準及利益迴避原則、資訊揭露、監督管理、查核、其他告知內容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醫療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醫療法第 79-1 條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前二條有關人體試驗之申請程序、審查作業基準及利益迴避原則、資訊揭露、監督管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醫療法第 79-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醫療法第 79-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