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醫療法 第 79-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醫療機構對不同意參與人體試驗者或撤回同意之接受試驗者,應施行常規治療,不得減損其正當醫療權益。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