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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7 分鐘

醫療法 第 81 條

醫療機構診治病人時,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告知其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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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醫療法第 81 條要求醫療機構就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及不良反應六項,向病人或家屬告知,確保知情同意。

Q · 醫生只叫我簽同意書、沒詳細說明,這樣算盡到告知義務嗎?

依醫療法第 81 條,告知義務涵蓋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應六項,且必須以病人能理解的方式說明。同意書只是「有告知」的證明手段,不是免責金牌。若能證明簽署當下說明不足、時間倉促或在無法理解狀態下簽署,該同意書效力會被打折甚至認定無效,並可能連動第 82 條的賠償責任。

白話解讀

診間裡的對話是有法律意義的。你以為醫生開口跟你聊兩句病情是基於禮貌或職業習慣,其實那是他在履行第81條規定的告知義務。法律明確要求六件事都要說: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情形、可能的不良反應。不是讓你簽張同意書、寫個「我已了解」就算數,重點是「有沒有實質讓你了解」,而不是「有沒有走完程序」。一旦出事,法院會回頭看當天醫生到底說了什麼、有沒有讓你做出真正的「知情決定」。這條的力量在於它把「同意」和「告知」綁在一起:沒有真正的告知,就沒有有效的同意;沒有有效的同意,後面的醫療行為就有可能變成侵權,連動到醫療法第82條的賠償責任。

法律定性

醫療法第 81 條規定醫療機構診治病人時的告知義務,要求就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應六項,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說明,是台灣知情同意制度的核心規範,與手術同意(第 63 條)、侵入性檢查同意(第 64 條)共同構成醫病資訊權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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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醫療法第 81 條告知義務包含哪些內容?

六項: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情形、可能之不良反應,缺一項都可能被認定告知不完整。

Q2沒簽同意書醫生就不用負責嗎?

同意書只是告知的證明手段之一,重點是實質告知是否完成;告知不足時,有簽同意書也可能要負責。

Q3告知對象只有病人本人嗎?

不是。第 81 條明列病人、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配偶與子女有獨立的被告知地位。

Q4醫生用我聽不懂的術語說明算告知過嗎?

告知充分性有疑慮。實質告知要求以病人能理解的方式說明,大量術語且病人無法理解時,告知有效性會被質疑。

Q5緊急情況下還要先告知嗎?

有例外。病人昏迷、無家屬可聯繫又須立即處置時,連動第 63 條第 2 項緊急情況例外處理。

Q6違反第 81 條告知義務有什麼後果?

告知不足致生損害時,可連動醫療法第 82 條及民法第 184 條的民事賠償責任,嚴重者涉及刑事過失責任。

Q7醫美診所也適用第 81 條嗎?

適用。只要是醫療機構診治病人皆受規範,醫美的「沒副作用」說法是告知不足最常見的爭執點。

Q8告知不足要怎麼舉證?

依第 71 條申請病歷影本、調出同意書簽署時間軸、衛教單張,必要時就診當下的錄音都可作為證據。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医療法第1条の4第2項(適切な説明と理解)+ 説明義務判例
🇰🇷 韓國의료법 제24조의2(의료행위에 관한 설명)
🇨🇳 中國民法典第1219条(医务人员的说明义务与知情同意)
🇩🇪 德國BGB § 630e(Aufklärungspflichten)
🇫🇷 法國Code de la santé publique article L1111-2 et L1111-4(information et consentement du patient)
🇺🇸 美國Informed consent doctrine(Canterbury v. Spence, 1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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