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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醫療法 第 8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醫療業務之施行,應善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
  2. 醫事人員因執行醫療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以故意或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且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所致者為限,負損害賠償責任
  3. 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因過失致病人死傷,以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且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所致者為限,負刑事責任。
  4. 前二項注意義務之違反及臨床專業裁量之範圍,應以該醫療領域當時當地之醫療常規、醫療水準、醫療設施、工作條件及緊急迫切等客觀情況為斷。
  5. 醫療機構因執行醫療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以故意或過失為限,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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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rexlaw
3 month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1. 醫療業務之施行,應善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 2. 醫事人員因執行醫療業務「致」(因果關係)生損害於病人,以故意或「📌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所致者為限,負損害賠償責任。 🥣部分實務、學說: 醫療法82 2排除消保法7無過失責任適用 避免防禦性醫療 3. 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因過失致病人死傷,以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且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所致者為限,負刑事責任。 4. 前二項注意義務之違反及臨床專業裁量之範圍,應以該醫療領域當時當地之醫療常規、醫療水準、醫療設施、工作條件及緊急迫切等客觀情況為斷。 5. 「🥷醫療機構」因執行醫療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以故意或過失為限,負損害賠償責任。 💇立法理由: 考量醫療環境之安全性及完善性,明顯影響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之結果;且醫事人員多屬受聘性質,所負之責任應小於醫療機構,故醫療機構之過失責任,不限以「違反機構上必要之注意義務且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為限
gemmacat
3 months ago
高普初考人員
第2項:具明確之因果關係。 第5項:醫療機構之條件寬鬆(相較於醫事人員)。 醫事人員於醫糾事件中相較以往更為有利。 (與醫預法一同)
amir
6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第二項排除消保法第7條無過失責任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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