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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醫療法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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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廣告不得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假借他人名義為宣傳。 二、利用出售或贈與醫療刊物為宣傳。 三、以公開祖傳秘方或公開答問為宣傳。 四、摘錄醫學刊物內容為宣傳。 五、藉採訪或報導為宣傳。 六、與違反前條規定內容之廣告聯合或並排為宣傳。 七、以其他不正當方式為宣傳。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醫療法第 86 條禁止七種醫療廣告手法,包括假借他人名義、藉採訪報導為宣傳、摘錄醫學刊物等,違者依第 103 條裁罰。

Q · 業配文、假見證的醫療廣告為什麼違法?

醫療法 86 條禁止七種廣告手法,業配與假見證都在內

依醫療法第 86 條,醫療廣告不得以七種方式為之,包括第一款「假借他人名義為宣傳」(假見證的源頭)與第五款「藉採訪或報導為宣傳」(業配文、業配新聞)。判斷重點不在內容真假,而在「廣告主體是否假借第三人之口」與「報導背後是否有對價關係」。違反者依第 103 條裁罰,部落客與媒體本身也可能被一併追究。

白話解讀

如果第 85 條規定「廣告能寫什麼」,本條就是規定「廣告不能怎麼做」。七種被點名禁止的手法,每一條都是過去廣告界鑽過的漏洞被一一堵起來。假借他人名義?不行(業配的源頭)。送贈品宣傳?不行。打著「祖傳秘方」名號?不行。抄醫學期刊段落當文案?不行。請媒體做「採訪報導」實際上是業配?不行(這就是俗稱的業配文、業配新聞)。跟違法廣告排在一起借光?不行。其他「不正當方式」?這是兜底條款,把沒列舉的也包進去。值得注意的是第五款:「藉採訪或報導為宣傳」。這條讓很多看似「中立報導」的醫療新聞,只要背後有對價關係,全部違法。你以為的「健康新聞」可能根本是廣告。

法律定性

醫療法第 86 條為醫療廣告手法的負面表列規範,列舉七種禁止的宣傳方式:假借他人名義、出售贈與醫療刊物、公開祖傳秘方或答問、摘錄醫學刊物、藉採訪報導、與違法廣告聯合並排,以及第七款「其他不正當方式」之兜底條款,構成台灣醫療廣告管制中針對「手法」的核心防線。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醫師上電視談論醫學議題算違法廣告嗎?

看內容。純粹醫學知識分享、不涉及推銷自己診所或療程,屬第 87 條第二項醫學新知發表,不算廣告;但若穿插招徠語句即可能違反第五款。違法的是藉媒體之名行招徠之實的對價關係。

Q2Google 評論、PTT 推文這些算違法醫療廣告嗎?

真實使用者的真實評論不算;但診所請樁、付費請人寫好評即違反第一款假借他人名義。衛生局已開始追查假評論工廠。診所自行回應顧客評論合法,但操作評論內容已踩線。

Q3診所廣告寫「衛福部認證」可信嗎?

幾乎是違法廣告。衛福部認證的是開業執照與醫師證書,不會認證療效或技術。用模糊方式暗示療效獲官方背書,屬第七款其他不正當方式。看到宣稱政府認證具體療效的廣告幾乎都違法。

Q4醫療法 86 條是什麼?

規定醫療廣告不得使用的七種手法,是醫療廣告手法的負面表列,與管內容的 85 條互補。

Q5藉採訪或報導為宣傳是什麼意思?

以新聞報導外觀進行招徠、背後有對價關係的置入,即俗稱業配文、業配新聞,屬第五款。

Q6什麼叫假借他人名義為宣傳?

廣告主體是診所,卻假借客戶、見證者之口宣傳,這個結構本身違法,與見證真假無關。

Q7第七款其他不正當方式涵蓋什麼?

兜底條款,把未列舉的不正當手法包進來,例如暗示衛福部認證療效等模糊背書。

Q8違法醫療廣告怎麼檢舉?

截圖存證含網址時間戳 → 比對屬七款哪一款 → 向業者所在地衛生局檢舉附完整證據。

Q9違反醫療法 86 條罰多少?

依第 103 條處新臺幣 5 萬元以上 25 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可廢止廣告或處分。

Q10被檢舉違法廣告該怎麼處理?

立即下架可能違反七款的廣告 → 停止業配見證置入合作 → 書面通知合作對象中止。

Q11怎麼證明報導是業配不是新聞?

舉證對價關係:付款紀錄、合作合約、發稿往來;無對價的自主選題則屬新聞自由。

Q12醫療法 86 條 vs 公平交易法 21 條差在哪?

86 條管醫療廣告手法由衛生局裁罰,公平法 21 條是不實廣告的一般規範由公平會處理,可能併罰。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款次禁止手法常見實例
第一款假借他人名義為宣傳假客戶見證、樁腳好評
第二款出售或贈與醫療刊物宣傳送健康手冊夾帶療程廣告
第三款公開祖傳秘方或答問祖傳秘方、名醫線上解惑招徠
第四款摘錄醫學刊物內容抄期刊段落當療效背書
第五款藉採訪或報導為宣傳業配文、業配新聞、置入報導
第六款與違法廣告聯合並排保健食品廣告緊鄰診所版面借光
第七款其他不正當方式兜底條款,含暗示官方認證療效等

禁止手法

第一款
假借他人名義為宣傳
第二款
出售或贈與醫療刊物宣傳
第三款
公開祖傳秘方或答問
第四款
摘錄醫學刊物內容
第五款
藉採訪或報導為宣傳
第六款
與違法廣告聯合並排
第七款
其他不正當方式

常見實例

第一款
假客戶見證、樁腳好評
第二款
送健康手冊夾帶療程廣告
第三款
祖傳秘方、名醫線上解惑招徠
第四款
抄期刊段落當療效背書
第五款
業配文、業配新聞、置入報導
第六款
保健食品廣告緊鄰診所版面借光
第七款
兜底條款,含暗示官方認證療效等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日本医療法 第6条の5(医療広告の規制)
韓國의료법 제56조(의료광고의 금지 등)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16条(医疗广告禁止情形)
德國Heilmittelwerbegesetz (HWG) § 11(unzulässige Werbung im Heilwesen)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2

(0751111 制定)

本法所定之罰鍰、停業及撤銷開業執照,除本法另有規定外,由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處罰之。

立法理由一、明定依本法處以罰鍰、停業及撤銷開業執照之機關。   二、所稱本法另有規定,例如第八十四條所定對財團法人醫療機構董事及負責醫師科處罰鍰,為中央衛生主管機關。

(0930409 全文修正)

醫療廣告不得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假借他人名義為宣傳。   二、利用出售或贈與醫療刊物為宣傳。   三、以公開祖傳秘方或公開答問為宣傳。   四、摘錄醫學刊物內容為宣傳。   五、藉採訪或報導為宣傳。   六、與違反前條規定內容之廣告聯合或並排為宣傳。   七、以其他不正當方式為宣傳。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0751111 制定)

一、明定依本法處以罰鍰、停業及撤銷開業執照之機關。   二、所稱本法另有規定,例如第八十四條所定對財團法人醫療機構董事及負責醫師科處罰鍰,為中央衛生主管機關。

(0930409 全文修正)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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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醫療法第 86 條規定:「醫療廣告不得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假借他人名義為宣傳。 二、利用出售或贈與醫療刊物為宣傳。 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醫療法第 8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醫療法第 8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