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 第 93 條
- 1.醫療機構購置及使用具有危險性醫療儀器,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予審查及評估。
- 2.以公益為目的之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於章程所定目的範圍內,為推動醫療技術升級發展研究計畫,而其投資金額逾一定門檻者,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依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一條之規定設立醫療法人醫療機構,購置及使用具有危險性醫療儀器。
- 3.第一項所稱之具有危險性醫療儀器之項目及其審查及評估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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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醫療法第 93 條規定醫療機構購置使用危險性醫療儀器,中央主管機關必要時得審查評估,並開放符合門檻的公益財團法人經許可設立使用。
Q · 醫院想買質子治療機、伽瑪刀這類儀器,可以自己決定嗎?
依醫療法第 93 條,醫療機構購置及使用具有危險性醫療儀器,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予審查及評估,不是有錢就能買。第二項另開窄門:以公益為目的之社團或財團法人,於章程目的範圍內為推動醫療技術升級研究計畫、且投資金額逾一定門檻者,得經許可依第三十、三十一條設立醫療法人醫療機構並使用該類儀器。危險性儀器項目與審查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
白話解讀
質子治療機、伽瑪刀、達文西手術機器人、高劑量放射治療設備:這些動輒上億的儀器,不是醫院想買就能買。背後管的法源就是這條。為什麼要管?因為這類儀器一旦失控,後果是傷人甚至死人;而且它們的單價高到會嚴重影響醫療資源分配。如果一條街上的三家醫院都搶著買同型機器,最後可能三家都收支不平衡,連帶影響其他病人的醫療服務。所以中央主管機關有權審查「該不該讓你買」「能不能用」。第二項是 2008 年加上去的,開了一道很窄的門:以公益為目的的財團法人,投資金額超過特定門檻(過去討論是 50 億元級),可以經許可設立醫療法人醫療機構並使用這類儀器。這扇門是為了讓鴻海等大型公益財團能投入醫療研究而設計的。
法律定性
醫療法第 93 條是醫療資源管理的管制授權規範:賦予中央主管機關對危險性醫療儀器購置與使用的審查及評估權;第二項開放符合投資門檻的公益財團法人,經許可後依第三十、三十一條設立醫療法人醫療機構並使用該類儀器;第三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儀器項目及審查評估辦法,構成高階醫療設備設置的法源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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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什麼是危險性醫療儀器?▾
指可能對人體造成顯著影響、需高度專業操作的設備,如醫用直線加速器、伽瑪刀、質子治療系統、心導管設備等,項目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
Q2醫院購置危險性醫療儀器一定要審查嗎?▾
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予審查及評估,屬公告項目者採購前須先確認當期清單與審查程序。
Q3公益財團法人怎麼依第二項設醫院?▾
章程目的須含醫療技術升級研究計畫、投資金額逾門檻、再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依第三十、三十一條設立醫療法人醫療機構。
Q4危險性醫療儀器的項目清單去哪查?▾
依第三項授權訂定的審查及評估辦法,最新項目清單公告於衛福部官網,每幾年隨醫療科技進步調整。
Q5審查沒通過就永遠不能買嗎?▾
不是。審查及評估辦法會定期修正、項目與門檻會變動,今年不行不代表明年不行,須持續追蹤辦法修正。
Q6醫療法第 93 條和第 14 條醫院設立許可差在哪?▾
第 14 條管醫院的設立與擴充許可,第 93 條管特定危險性儀器的審查評估,兩者層次不同。
Q7違反第 93 條設置危險性儀器會怎樣?▾
未經審查擅自設置使用屬違反管制,依醫療法相關罰則處理,設備運入即可能被擋。
Q8第二項的投資金額門檻是多少?▾
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過往討論在 50 億元級,實務上能走通的案例極少,採購前須查當期公告。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general_path | foundation_path |
|---|---|---|
| 適用主體 | 一般醫療機構 | 公益社團/財團法人 |
| 核心門檻 | 通過儀器審查評估 | 研究計畫目的+投資逾門檻+特別許可 |
| 法源依據 | 第 93 條第一項 | 第 93 條第二項+第 30、31 條 |
| 實務難度 | 視項目與資源分布 | 三層條件相扣,能走通案例極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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