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 第 9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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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醫療機構購置及使用具有危險性醫療儀器,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予審查及評估。
- 2.以公益為目的之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於章程所定目的範圍內,為推動醫療技術升級發展研究計畫,而其投資金額逾一定門檻者,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依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一條之規定設立醫療法人醫療機構,購置及使用具有危險性醫療儀器。
- 3.第一項所稱之具有危險性醫療儀器之項目及其審查及評估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醫療法第 93 條規定醫療機構購置使用危險性醫療儀器,中央主管機關必要時得審查評估,並開放符合門檻的公益財團法人經許可設立使用。
Q · 醫院想買質子治療機、伽瑪刀這類儀器,可以自己決定嗎?
不行。中央主管機關得審查評估後才能設置使用
依醫療法第 93 條,醫療機構購置及使用具有危險性醫療儀器,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予審查及評估,不是有錢就能買。第二項另開窄門:以公益為目的之社團或財團法人,於章程目的範圍內為推動醫療技術升級研究計畫、且投資金額逾一定門檻者,得經許可依第三十、三十一條設立醫療法人醫療機構並使用該類儀器。危險性儀器項目與審查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
白話解讀
質子治療機、伽瑪刀、達文西手術機器人、高劑量放射治療設備:這些動輒上億的儀器,不是醫院想買就能買。背後管的法源就是這條。為什麼要管?因為這類儀器一旦失控,後果是傷人甚至死人;而且它們的單價高到會嚴重影響醫療資源分配。如果一條街上的三家醫院都搶著買同型機器,最後可能三家都收支不平衡,連帶影響其他病人的醫療服務。所以中央主管機關有權審查「該不該讓你買」「能不能用」。第二項是 2008 年加上去的,開了一道很窄的門:以公益為目的的財團法人,投資金額超過特定門檻(過去討論是 50 億元級),可以經許可設立醫療法人醫療機構並使用這類儀器。這扇門是為了讓鴻海等大型公益財團能投入醫療研究而設計的。
法律定性
醫療法第 93 條是醫療資源管理的管制授權規範:賦予中央主管機關對危險性醫療儀器購置與使用的審查及評估權;第二項開放符合投資門檻的公益財團法人,經許可後依第三十、三十一條設立醫療法人醫療機構並使用該類儀器;第三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儀器項目及審查評估辦法,構成高階醫療設備設置的法源基礎。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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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什麼樣的儀器算「危險性醫療儀器」?
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項目清單,主要包括各類醫用直線加速器、伽瑪刀、質子治療系統、心導管室設備、體外震波碎石機、特定核醫造影設備等。清單會隨醫療科技進步而調整,最新版本通常公告在衛福部官網,採購前要先查當期清單。
Q2公益財團法人怎麼依第二項申請設醫院?
三步驟:章程目的須包含推動醫療技術升級的研究計畫;投資金額要達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門檻;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特別許可,並依第三十、三十一條設立醫療法人醫療機構。實務上能走通的案子極少,門檻設計上有意限縮在少數標誌性案例。
Q3危險性醫療儀器有哪些?
醫用直線加速器、伽瑪刀、質子治療系統、心導管室設備、體外震波碎石機、特定核醫造影設備等,項目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定期調整。
Q4醫療法第 93 條是什麼?
醫療資源管理章的管制授權條文,賦予中央主管機關對危險性醫療儀器的審查評估權,並開放公益財團法人經許可設立醫院使用。
Q5什麼叫醫療法人醫療機構?
依醫療法第 30、31 條設立、以經營醫療機構為目的之醫療財團或社團法人所設的機構。
Q6危險性醫療儀器的審查辦法是哪一個?
依第三項授權訂定的「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等規則,項目清單公告於衛福部官網。
Q7醫院怎麼申請設置危險性醫療儀器?
確認屬公告項目→備齊臨床需求與資源分布文件→送中央主管機關審查評估→核准後設置。
Q8公益財團法人怎麼依第二項設醫院?
章程含研究計畫目的→投資金額逾門檻→申請特別許可→依第 30、31 條設立醫療法人醫療機構。
Q9怎麼查危險性醫療儀器最新項目清單?
查衛福部官網公告的審查及評估辦法附表,採購前以當期清單為準,不能憑過去認知判斷。
Q10申請審查怎麼提高通過率?
申請書除臨床需求外,併陳區域醫療資源分布、預估服務量、轉診合作網絡,主動回應主管機關最怕的重複投資與閒置。
Q11醫療法 93 條 vs 第 14 條醫院設立許可差在哪?
第 14 條管醫院設立與擴充的整體許可,93 條管特定危險性儀器的審查評估,兩者層次與標的不同。
Q12一般醫療機構 vs 公益財團法人取得儀器路徑差在哪?
一般機構走第一項審查;公益財團法人走第二項,須額外滿足研究目的、投資門檻與特別許可三層條件。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general_path | foundation_path |
|---|---|---|
| 適用主體 | 一般醫療機構 | 公益社團/財團法人 |
| 核心門檻 | 通過儀器審查評估 | 研究計畫目的+投資逾門檻+特別許可 |
| 法源依據 | 第 93 條第一項 | 第 93 條第二項+第 30、31 條 |
| 實務難度 | 視項目與資源分布 | 三層條件相扣,能走通案例極少 |
general_path
- 適用主體
- 一般醫療機構
- 核心門檻
- 通過儀器審查評估
- 法源依據
- 第 93 條第一項
- 實務難度
- 視項目與資源分布
foundation_path
- 適用主體
- 公益社團/財團法人
- 核心門檻
- 研究計畫目的+投資逾門檻+特別許可
- 法源依據
- 第 93 條第二項+第 30、31 條
- 實務難度
- 三層條件相扣,能走通案例極少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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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0930409 全文修正)
醫療機構購置及使用具有危險性醫療儀器,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予審查及評估。 前項所稱之具有危險性醫療儀器之項目及其審查及評估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本條為原條文第六十八條移列,文字酌作修正。
(0971219 修正)
醫療機構購置及使用具有危險性醫療儀器,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予審查及評估。 以公益為目的之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於章程所定目的範圍內,為推動醫療技術升級發展研究計畫,而其投資金額逾一定門檻者,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依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一條之規定設立醫療法人醫療機構,購置及使用具有危險性醫療儀器。 第一項所稱之具有危險性醫療儀器之項目及其審查及評估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新增第二項規定。茲為促進對醫療技術升級發展具重大效益之新興醫療研究方法之創新與研發,對於投資金額達到一定門檻(例如新台幣五十億元以上)之醫療研究計畫,實有必要鬆綁開放使投入醫療研究計畫之公益法人亦得購置及使用危險性醫療儀器,爰規定公益法人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依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一條之規定設立醫療法人醫療機構,購置及使用具有危險性醫療儀器。 三、原條文第二項移列為第三項。
- 主管機關名詞
- 社團法人名詞
- 法人名詞
- 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一條條文
- 醫療法法規
- 醫療法 第 30 條條文
- 醫療法 第 31 條條文
- 醫療法 第 103 條條文
- 醫療法 第 107 條條文
本條為原條文第六十八條移列,文字酌作修正。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新增第二項規定。茲為促進對醫療技術升級發展具重大效益之新興醫療研究方法之創新與研發,對於投資金額達到一定門檻(例如新台幣五十億元以上)之醫療研究計畫,實有必要鬆綁開放使投入醫療研究計畫之公益法人亦得購置及使用危險性醫療儀器,爰規定公益法人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依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一條之規定設立醫療法人醫療機構,購置及使用具有危險性醫療儀器。 三、原條文第二項移列為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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