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 第 9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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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醫療法第 93 條規定醫療機構購置使用危險性醫療儀器,中央主管機關必要時得審查評估,並開放符合門檻的公益財團法人經許可設立使用。
Q · 醫院想買質子治療機、伽瑪刀這類儀器,可以自己決定嗎?
不行。中央主管機關得審查評估後才能設置使用
依醫療法第 93 條,醫療機構購置及使用具有危險性醫療儀器,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予審查及評估,不是有錢就能買。第二項另開窄門:以公益為目的之社團或財團法人,於章程目的範圍內為推動醫療技術升級研究計畫、且投資金額逾一定門檻者,得經許可依第三十、三十一條設立醫療法人醫療機構並使用該類儀器。危險性儀器項目與審查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
深度解讀
質子治療機、伽瑪刀、達文西手術機器人、高劑量放射治療設備:這些動輒上億的儀器,不是醫院想買就能買。背後管的法源就是這條。為什麼要管?因為這類儀器一旦失控,後果是傷人甚至死人;而且它們的單價高到會嚴重影響醫療資源分配。如果一條街上的三家醫院都搶著買同型機器,最後可能三家都收支不平衡,連帶影響其他病人的醫療服務。所以中央主管機關有權審查「該不該讓你買」「能不能用」。第二項是 2008 年加上去的,開了一道很窄的門:以公益為目的的財團法人,投資金額超過特定門檻(過去討論是 50 億元級),可以經許可設立醫療法人醫療機構並使用這類儀器。這扇門是為了讓鴻海等大型公益財團能投入醫療研究而設計的。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4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 社團法人名詞
- 法人名詞
- 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一條條文
- 醫療法法規
- 醫療法 第 30 條條文
- 醫療法 第 31 條條文
- 醫療法 第 103 條條文
- 醫療法 第 107 條條文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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