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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施行細則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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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醫療社團法人之設立,依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申請中央主管機關許可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組織章程。 二、設立計畫書。 三、發起人會議紀錄。 四、社員名冊與其出資額及持分比例。 五、達本法第三十二條所定必要財產條件之文件。 六、設立後二年內之業務計畫預算書及所需營運資金。
  2. 2.私立醫療機構改設醫療社團法人,依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申請中央主管機關許可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前項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四款所定文件。 二、現況說明書,包括設立宗旨、設置地點、設置科別、各類病床之許可床數與已開放使用床數、基地面積、各樓層配置與樓地板面積、總樓地板面積、醫療機構組織架構、人員配置現況及前三年之醫療業務概況等事項。 三、原使用財產移轉為法人財產之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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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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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團法人名詞
  • 第四十七條第一項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三十二條條文
  • 法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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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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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醫療法施行細則第 31 條規定:「醫療社團法人之設立,依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申請中央主管機關許可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組織…」(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醫療法施行細則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