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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體器官移植條例施行細則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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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提經醫院醫學倫理委員會審查通過,其審查事項如下: 一、捐贈者與受移植者之年齡及親屬關。 二、捐贈者之心理、社會、醫學評估狀況。 三、捐贈者之書面同意及其最近親屬之書面證明。 四、捐贈者為配偶時,符合本條例第八條第四項規定之要件。 五、受移植者之書面同意;其無意思能力者,應有最近親屬之書面同意。 六、受移植者之移植應症及禁忌症。 七、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2. 2.前項醫學倫理委員會,得以各該醫院人體試驗之相關委員會為之。
  3. 3.施行活體摘取器官移植手術之醫師,不得參與第一項醫學倫理委員會之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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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體器官移植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施行細則第 7 條規定:「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提經醫院醫學倫理委員會審查通過,其審查事項如下: 一、捐贈者與受移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施行細則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