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前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之展延條件,應斟酌各科特性訂定,並包括參加左列學術活動或繼續教育之最低標準: 一、參加衛生主管機關、醫學院、教學醫院及相關醫學會辦理之繼續教育課程。 二、參加國內外相關專科學術研討會。 三、擔任臨床教學工作或專題演講。 四、於醫學雜誌發表醫學論著。
前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之展延條件,應斟酌各科特性訂定,並包括參加左列學術活動或繼續教育之最低標準: 一、參加衛生主管機關、醫學院、教學醫院及相關醫學會辦理之繼續教育課程。 二、參加國內外相關專科學術研討會。 三、擔任臨床教學工作或專題演講。 四、於醫學雜誌發表醫學論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