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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5 分鐘5 分鐘5 分

精神衛生法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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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嚴重病人緊急安置期間,未經委任律師為代理人者,應由指定精神醫療機構通報中央主管機關提供必要之法律扶助。
  2. 2.前項受理通報及扶助業務,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或其他民間團體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精神衛生法第 62 條規定,嚴重病人緊急安置期間未委任律師者,醫療機構應通報衛福部提供法律扶助。

Q · 家人被緊急安置,沒律師怎麼辦?

醫院應主動通報衛福部提供法扶

依精神衛生法第 62 條,嚴重病人在緊急安置期間如未委任律師,指定精神醫療機構「應」通報中央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提供必要之法律扶助,實務上委由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律師。責任在醫院,不是病人自己要申請;病人或家屬若發現醫院未通報,可主動要求並保留紀錄。

白話解讀

在強制住院程序裡,病人面對的是醫師、社工、家屬,可能還有警察,唯獨沒有法律專業的人替他說話。而這個程序處理的事情是剝奪人身自由,跟刑事羈押同等級。這條法律補上這個缺口:只要嚴重病人在緊急安置期間沒有委任律師,醫院必須通報中央主管機關,幫他找律師。重點是「醫院必須通報」,不是「病人自己要去申請」。緊急安置期間病人可能根本沒有與外界聯繫的能力,連知道有這個權利的機會都沒有。這條把責任放在醫院身上,等於把「找律師」這件事從病人的選擇題變成系統的必做題。實務上承辦這件事的通常是法律扶助基金會,他們會派律師介入接下來的法院強制住院裁定程序。對病人來說,這可能是整個程序中最重要的一個外援。

法律定性

精神衛生法第 62 條為強制住院程序中的法律扶助保障規定:嚴重病人於緊急安置期間未委任律師者,由指定精神醫療機構通報中央主管機關提供必要之法律扶助,受理通報及扶助業務得委託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或其他民間團體辦理。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家人被緊急安置後,怎麼確認醫院有沒有幫忙找律師?

直接問醫院承辦社工或主治醫師:是否已依精神衛生法第 62 條通報中央主管機關提供法律扶助、通報文號是什麼。醫院應有書面紀錄;若無通報或答不出來,可書面要求醫院立即通報。實務上多數醫院在第一線忙到漏掉,主動追問才是最快的方式。

Q2病人自己會說話會表達,還需要律師嗎?

需要。律師在強制住院程序裡不只是替病人發聲,更是審查整個程序的合法性:醫師評估是否充分、強制要件是否符合、安置時間是否合法、聲請文件是否完整,這些是病人本人即使會表達也不容易看出來的。

Q3精神衛生法第 62 條是什麼?

嚴重病人緊急安置期間未委任律師者,由指定精神醫療機構通報衛福部提供必要法律扶助的程序保障規定。

Q4緊急安置是什麼意思?

嚴重病人有傷害他人或自己之虞時,於強制住院裁定前的暫時性安置,依第 60 條期間為 7 日。

Q5這裡的法律扶助是誰提供?

中央主管機關(衛福部)提供,得委託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或其他民間團體辦理。

Q6什麼叫嚴重病人?

依精神衛生法定義,指病情嚴重、有傷害他人或自己或之虞,經專科醫師診斷需特別處遇者。

Q7家人被緊急安置該怎麼確認有沒有律師?

向承辦社工或主治醫師詢問是否已依第 62 條通報、索取通報文號,未通報則書面要求立即通報。

Q8醫院沒通報法扶怎麼辦?

書面要求醫院依法通報並保留紀錄,亦可直接聯繫法扶基金會告知為強制住院案件,並可作為日後程序瑕疵爭點。

Q9律師介入的最佳時機是什麼時候?

緊急安置前 48 小時,因強制鑑定須於次日起 3 日內完成,越早介入越能在鑑定報告完成前提出有利事實。

Q10申請這個法律扶助要錢嗎?

第 62 條觸發的扶助以病人未委任律師為要件,不以資力為唯一門檻;具體費用負擔依法扶基金會規定。

Q11第 62 條(醫院通報)跟第 70 條(法院選任)差在哪?

第 62 條是緊急安置階段醫院端的通報義務,第 70 條是進入法院程序後法院得為病人選任律師,兩者前後互補。

Q12緊急安置 vs 強制住院律師介入差在哪?

緊急安置靠第 62 條醫院通報法扶;強制住院進入法院後靠第 70 條法院選任,且法院裁定每次不得逾 60 日。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面向緊急安置(§59、§60)強制住院(§61、§63)強制社區治療(§54-58)
適用程序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之虞,全日住院前法院裁定強制住院不遵醫囑致病情不穩
律師介入依據第 62 條:醫院通報法扶第 70 條:法院得選任律師依個案
期間7 日每次不得逾 60 日依審查會核定

緊急安置(§59、§60)

適用程序
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之虞,全日住院前
律師介入依據
第 62 條:醫院通報法扶
期間
7 日

強制住院(§61、§63)

適用程序
法院裁定強制住院
律師介入依據
第 70 條:法院得選任律師
期間
每次不得逾 60 日

強制社區治療(§54-58)

適用程序
不遵醫囑致病情不穩
律師介入依據
依個案
期間
依審查會核定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德國FamFG § 317(安置程序中由法院指定 Verfahrenspfleger 程序輔佐人;功能近似,非律師、非法扶通報)
法國Code de la santé publique art. L3211-12-2(無同意精神照護之 JLD 程序中當事人由律師協助,得用法律扶助 aide juridictionnelle)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2

(0960605 全文修正)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本條為原條文第五十一條移列,參照現行法制體例,酌作文字修正。

(1111129 全文修正)

嚴重病人緊急安置期間,未經委任律師為代理人者,應由指定精神醫療機構通報中央主管機關提供必要之法律扶助。   前項受理通報及扶助業務,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或其他民間團體辦理。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考量嚴重病人難與外界聯繫以尋求司法救濟,為使其得依法主張權利,維護其應有權益,參考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第八條規定,於第一項明定緊急安置期間,應由指定精神機構協助通報中央主管機關,提供嚴重病人必要之法律扶助,完善嚴重病人之人權保障。又中央主管機關就上開受理通報及提供扶助之業務,本於最適處理原則,得委託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或其他民間團體辦理,爰於第二項明定之。

  • 代理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財團法人法法規
(0960605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本條為原條文第五十一條移列,參照現行法制體例,酌作文字修正。

(1111129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考量嚴重病人難與外界聯繫以尋求司法救濟,為使其得依法主張權利,維護其應有權益,參考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第八條規定,於第一項明定緊急安置期間,應由指定精神機構協助通報中央主管機關,提供嚴重病人必要之法律扶助,完善嚴重病人之人權保障。又中央主管機關就上開受理通報及提供扶助之業務,本於最適處理原則,得委託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或其他民間團體辦理,爰於第二項明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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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衛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精神衛生法第 62 條規定:「嚴重病人緊急安置期間,未經委任律師為代理人者,應由指定精神醫療機構通報中央主管機關提供必要之法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精神衛生法第 6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精神衛生法第 6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