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能治療所對於職能治療紀錄、醫師開具之診斷、照會或醫囑,應指定適當場所及人員保管,並至少保存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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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能治療所對於職能治療紀錄、醫師開具之診斷、照會或醫囑,應指定適當場所及人員保管,並至少保存三年。
立法理由職能治療紀錄乃對病人施行職能治療過程情形之紀錄,為保障病人權益,有定其保存期限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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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能治療紀錄乃對病人施行職能治療過程情形之紀錄,為保障病人權益,有定其保存期限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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